Page 213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13

4.  私有保留地:

                        需創立優先購買權,當私有保留地進行交易時,部落可以市價優先收購,逐
                   步買回私有化的保留地。
                   (二)地用面的釐清
                        除了透過國土計畫法下的原住民族特定區計畫處理地用需求外,轉換期的地

                   區需求,應透過非都市土地鄉村區通盤檢討來處理,包括編訂作業錯誤的變更,
                   還可處理社福設施、農業加工、觀光或殯葬等與時俱進的土地使用需求。
                   (三)土地權利的實體化補強
                        可強化原基法第 21 條知情同意權的法律效力,具體包括「非經部落同意者,

                   該行政行為不生效力」,加上「行政行為之程序設有審議組織者,相關部落代表
                   應為該審議組織當然成員」,藉此傳統領域脫離公告的虛線,原基法 22 條與 23
                   條也因此產生的部落的主體性與主動性,與傳統領域空間疊合的治權機關間的共
                   管/共治,方能以平等的方式啟動。





                   參考文獻


                   官大偉,2014,原住民族土地權的挑戰:從一個當代保留地交易的區域研究談起》,
                       考古人類學刊,80:7‐52。
                   蔡志偉,2011,《台灣原住民族傳統規範的後殖民情境與國家法的調適研究‐以原

                       住民族文化權發展為視角》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
                       告,頁 18。
                   蔡明誠,2011,《委託辦理原住民族傳統財產權納入民法物權之研究及條文研擬
                       計畫》,台灣原住民教授學會。頁 132,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顏愛靜等,2011,《原住民族土地自主治理與社會發展‐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知
                       識與永續發展之研究》,科技部整合型計畫。
                   鍾麗娜,2002,《國營事業土地處分課題之研究‐以台糖土地為例》。國立政治大
                       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


























                                                            209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