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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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私有保留地:
需創立優先購買權,當私有保留地進行交易時,部落可以市價優先收購,逐
步買回私有化的保留地。
(二)地用面的釐清
除了透過國土計畫法下的原住民族特定區計畫處理地用需求外,轉換期的地
區需求,應透過非都市土地鄉村區通盤檢討來處理,包括編訂作業錯誤的變更,
還可處理社福設施、農業加工、觀光或殯葬等與時俱進的土地使用需求。
(三)土地權利的實體化補強
可強化原基法第 21 條知情同意權的法律效力,具體包括「非經部落同意者,
該行政行為不生效力」,加上「行政行為之程序設有審議組織者,相關部落代表
應為該審議組織當然成員」,藉此傳統領域脫離公告的虛線,原基法 22 條與 23
條也因此產生的部落的主體性與主動性,與傳統領域空間疊合的治權機關間的共
管/共治,方能以平等的方式啟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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