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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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召開的「花蓮縣豐濱鄉港口部落陳情歸還祖先遺留土地案」專案小組會
議
東管處意見為:
「(一)本處於82年間撥用取得土地之目的,係為推動觀光遊憩發展並供大眾
使用,亦是本處職責所在,故已作為公共設施使用或屬於公園用地部分,原則
不同意辦理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至於石門段823、592地號土地屬於農業區部
分,依據本處在82年間撥用計畫書內記載,當時地上並無土地改良情形,也沒
有人使用,現場大部分是林投樹
(二)針對石門段823、592地號土地,本處原本有一個多功能廣場的設計規劃,
提供給當地部落作為展演工藝平台,但遇到抗爭而暫緩,並非本處沒有使用
(三)本處提出一個與這些原住民進行共同合作的耕作計畫作為解決本案爭議
方案,類似如林務局與原住民合作的梯田、水田復育計畫,將土地提供給當地
原住民耕作,達到風景區整體綠美化,同時兼顧原住民耕作權益。」
資料來源:港口部落土地自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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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第四條,公用財
產: 公務用、公共用、事業用
非/無法公用部分應退回到撥
用前狀態,不宜以現在的地
用狀態做爭議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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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會-國營事業v.s長官公署-國有財產
台糖的土地是日治時期殖民政府對台灣人民土地,透過1.
實施土地調查、林野調查;2.假借公共利益;3.憲警協助
等手段強佔而來
台灣省政府1948年呈行政院的公文中認為,台灣經營權
全部公地中,主要來源為1.台灣總督府直接間接撥付撥
用,或投資各日人製糖會社之土地,共計56,995甲;2.由
總督府強徵人民私有土地轉交製糖會社使用,為數亦達
64,367甲
據此查報結果,主張台糖土地屬公有。這個爭議後因行
政院介入由院會決議台糖土地應歸台糖公司所有,但此
是否可以有足夠的正當性作為全然納入國營事業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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