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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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扶助還有促進他的發展,那相關的辦法另以法律定制。我們的《憲法增修條文》

                   第十條第十二項是說:「 相關的辦法要以法律來規定」,在這裡就會引發一個爭議,
                   就是憲法增修條文所講的法律,就只限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好像不是嚴格
                   的國會保留,還是它允許立法的授權行政機關以訂定法規命令的方式來做規範?
                   在這裡就會產生爭議。那如果我們進一步來看,「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三

                   項,就原住民的土地的管理及利用,也是規定以法律來訂製。它的立法說明提到:
                   因為原住民的土地回復跟利用牽涉到比較複雜規範,影響到原住民很大的權益,
                   所以必須以其他法來規定。從這樣子的立法說明,我們可以發現其實原住民的土
                   地利用涉及各個族群之間生活資源的分配。原住民的土地跟各個資源的管制的法

                   令,譬如說「國家公園法」、「水利法」或「自來水法」,這些相關法律之間的關
                   係其實都是生活資源還有各種立法目標、立法政策的衝突,所以這些衝突的地方
                   是需要立法者來做出決定的,這個可以顯示有關原住民土地的利用及使用是屬於
                   重大的事項,原則上重大事項的法律保留要提升的話,最好是由立法者自己來制

                   定法律來規範,而不是如現行只是以《山坡地保留應用條例》做概括授權的方式
                   來制定,不過我們目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所表示的法律,就像
                   剛才林老師所說的其實並沒有訂出來。那在這裡就會進一步衍伸到我們如何去看
                   待「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基本法」在民國 94 就已經制定通過,在第 34

                   條有規定:主管機關在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的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
                   關法令,那在立法說明裡面表示說,訂這條規定的目的就是要確定說「原住民族
                   基本法」的普法地位,只要是跟原住民相關的法律都應該依「原住民族基本法」
                   的精神來進行相關的修正跟制定,避免行政和立法機關的怠惰。從這個立法說明

                   可以發現,其實立法者賦予「原住民族基本法」相較於其他的涉及到原住民的相
                   關法律位階看起來好像更高,但事實上「原住民基本法」施行到現在已經有非常
                   久的歷史,早就已經滿三年了,但是「原住民基本法」所要求的很多的法律或是
                   法規命令有滿多都還沒進行歸併,那甚至有的是在「原住民族基本法」制定之後

                   所進行的法律修正,譬如說我查到的「國家公園法」。「國家公園法」在民國 99
                   年修正,那 99 年它在「原住民基本法」之後,那理論上它應該要參照「原住民
                   基本法」的精神,把國家公園內會涉及到原住民的事項也該納進來一併考量、做
                   特別的規定。但是我們可以發現,「國家公園法」在這方面是完全沒有考量到原

                   住民的權益,也因為這樣子,到 104 年的時候呢,就有立法委員開始提案開始提
                   案,要去修正 34 條。
                        34 條仿照「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16 條的規定,要在 34 條增訂第二項,它
                   說法規的修正、制定或廢止完成之前,如果「原住民基本法」跟其他法律有牴觸

                   的話,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是主管機關可以依據「原住民基本法」來進行法律的
                   解釋和適用,那如果有法規競合的情形,也就是說如果有法規競合的時候,也是
                   由原住民族委員會透過解釋性的行政規則去說明法規的競合應該要怎麼處理,但
                   是這樣子的提案經過立法院的協商之後有過修改,所以說它的體例變得跟「通訊

                   傳播基本法」不太一樣,它的修改後的結果是規定:法規如果有競合的情形,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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