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2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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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多時間。
與談人張升星法官評論:
跟各位報告,我把這篇文章拜讀之後有很多的啟發,包括立法的背景跟後面
的意識形態,還有他花了相當多的篇幅跟經力整理這段行政法院的判決,我認為
對司法判決的批評至少要做到這個程度,你要把判決理由好好拿出來分析,有一
些對司法判決的批評往往是(在我的看法)比較浮面、沒有抓到問題的根源,那種
批評是起不了正面的作用,我隨便舉個例子。我今天跟大家報告的會給很多具體
的案例請各位思考,那就是一個審判者在碰到爭議的時候他的心裡到底在想什麼?
我今天給各位的坦白說沒有什麼答案,說不定我會給各位很多問題,有一些問題
也許我自己有一些方向,但未必是很正確的見解,但有一些問題到現在為止我也
抓不到它應該要怎麼想,所以我今天給各位的問題也許會比答案多得多,我也不
認為我有什麼資格可以給答案。
我再回到剛才講的,有時候你對司法判決的批評要能夠抓到重點。比如說第
一個:剛才吳老師覺得很懷疑大部分的保留地都在屏東、台東,那為什麼台北那
麼多案子?因為原民會在台北啊!因為被告機關是原民會啊!因為被告機關在
台北所以當然北高審的案子就比較多,但並不代表它審的案子都是台北地區的原
住民、台北地區的保留地,很可能是全省各地的保留地、以原民會為被告,因為
被告在潭北所以就比高雄的案子來得多。
第二個:你稍微去分析後面的問題而不是要光看簡單的數據,很多人批評,
也許是剛才吳老師說:大部分的原住民都敗訴,在耕作權得案子裡面大部分原住
民都敗訴。但是我告訴各位很多敗訴的原因在哪裡,原因在於:比如說在耕作權
的案子裡面,這個審查委員會之前已經把耕作權給了原民某甲,這個審查委員會、
區公所它之前已經認定,之前有個某甲原住民來申請耕作權,這個審查會認為它
是就給了他耕作權。現在這個某乙的原住民現在來告審查會,說:「你這個有問
題,根本就不應該給他!」於是這兩個案子進到法院來,法院審查的結果是覺得:
原告某乙講的沒道理,於是把某乙原告之訴駁回。但是法院把原告之訴駁回的時
候難道不是間接的確認了原先的審查會賦與某甲耕作權是合法的嗎?那這樣說
法院都沒有保障原住民?他沒有保障某乙原住民的權利,但是法院確認某甲原住
民的耕作權利是合法的,這樣不對嗎?有那麼值得苛責嗎?就完全用統計數據來
說原住民來告都敗訴,敗訴的同時另外一個原住民的耕作權得到確認,這樣不對
嗎?這樣能說法院沒有保障原住民的耕作權嗎?這就是我說不應該全部用統計
數據來看,因為它會失真。所以我比較贊成今天吳老師這樣,在這個論文裡面它
把每一個判決都讀過而且做了摘要分析,那是非常花時間的!我認為一個認真的
學者做到這樣的程度,這樣的論文才會對司法判決有影響。否則我再另外幾個數
據調出來說:啊!勝訴比例多少,可見你們都沒有保護原住民!我覺得這樣的批
評對我來講一點都沒有攻擊力、一點都沒有影響力,因為你根本不知道案情的結
果是如何,很多耕作權的爭議就是原住民之間的爭執,當法院否定了一方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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