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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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法律規範的密度比限制人民權利者寬鬆,除非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所以如
果不是受益處分、國家要給老百姓好處,這個老百姓如果是原住民,就講一般人
就好,各位如果還記得,兩、三個月前經濟部不是規定想個辦法為了節能減碳,
大家算熱水氣、瓦斯爐可以補助換錢嗎?那個也沒有法律,就是我給你的概念,
我只要政府有預算我給你好處就可以了。
同樣的道理,原住民開發管理辦法為什麼會通過司法審查?它後面的意識形
態確實就是像吳老師所講的殖民心態、統治心態,覺得說土地都是國家的,那你
是原住民的話我給你好處,在什麼狀態下可以給你好處呢?所以透過了開發管理
辦法。這個剛才楊法官有提到的,這是原住民族基本法 34 條的規定,我說這個
大問題就是:我們到底要認為這是對原住民基本權的保障,如果認為這些都是原
住民的基本權,那你給他任何限制就是對基本權的侵害,審查標準就比較強。還
是你要認為說我今天給原住民開發是一種受益處分、我給他一種恩惠,所以我訂
一些要件,你要符合這個要件我就給你,這其實就是整個問題的關鍵。到底認為
國家這些法律是對原住民族基本權的侵害、限制,所以我要嚴格檢查這些法律?
還是要認為說國家給原住民這些土地開發是一種受益處分,所以最基本的價觀的
差異在這邊。我再講 34 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定,說:主管嘰咕應於本法施行
後三年內,一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那我的問題就是:請問假
如這些相關法法令沒有修正、沒有制定,也沒有廢止的情況下,法官到底要不要
用?法官到底要不要用?法官不是要依法審判嗎?咦?這個法律都通過了原基
法,那我們都要尊重哦!它說三年內要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
那請問它不修正、不制定、不廢止的話,法官到底要不要用?第二個它說:修正、
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
釋、是用。那是行政機關嗎?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跟事業主管機關講的都是行政機
關,那對司法機關呢?你明文司法機關把它排除在外,不就是要求法院還是要依
法審判嗎?法律沒修改你就照法律動;那如果法律要修改,立法院就要動啊!我
這樣講各位聽懂嗎?這個就是法官的困擾,所以剛才兩位教授跟楊法官都提到:
原住民基本法既有的法律衝突的時候怎麼辦?這就是審判者最痛苦的地方。怎麼
辦?既有的法律不去修改,可是既有的法律就在那邊啊!
原住民開發管理辦法,剛才為什麼我不全然贊同吳老師講的「它完全是殖民
觀點」?比如說我唸個條文給各位看,第六條說:耕作權應該要在區公所下面設
立審查委員會管理這個事項。請各位看中間這個,前巷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委員
會的委員,應有五分之四為原住民。這個就是我不完全贊同國家是完全殖民觀點,
國家訂了原住民開發管理辦法,然後在這個下面設立了原住民管理委員會,然後
又規定這個審查委員會裡面有五分之四必須原住民,那你還一直覺得這是多麼高
壓的統治、殖民嗎?我個人並不這麼見解。你可能把它解讀說,國家把這個山坡
地、保育地讓原住民來利用,那誰利用、誰來管呢?那我也不是原住民、我也不
懂,所以我們希望把公權力交給一個委員會,而這個委員會五分之四都是由原住
民來組成,你能說這是非常強大的歧視性的殖民統治嗎?我個人並不這樣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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