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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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基法 21 條的知情同意權卻限制在公有土地部分,到底這樣的土地開發案件開
不開 經過部落的同意?
(三)土地開發的規模與類型
金崙部落在平均 1-2 樓建物高度的部落合法興建 4 層樓高的建物,若比較日
照權、 海岸景觀權等等的管制概念,此類的土地利用是否應該納入部落的知情
同意權?
五、新的法治變革
(一) 國土計劃法
國土計劃法公告之後,原民會認為「國土計畫法是一部規範土地使用的法律,
未來透過「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及「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雙軌同步
運行,並結合部落諮詢、同意、參與機制,將有助於讓原住民族部落公約與族人
利用土地及山林智慧,從內部制約轉換為對外具拘束性的法令規範,同時也可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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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原鄉部落遭到不當開發」 。營建署在民國 103 年試辦「擬定北泰雅原住民族
特定區域計畫」,從其結論中可以發現未來將有
1. 部落是否有規劃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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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劃法第 23 條第 3 項接引了原基法 21 條的知情同意權, 但知情同意
權要以規劃權或是審查權的方式在計畫程序中實現,在北泰雅特定區的技術報告
中建議的是相對保守的協同規劃與委員會增列原住民代表,這兩個機制 是否足
以反映部落的需求?或是部落應該列為計畫程序審查會的當然成員, 抑或規劃高
權落實到部落層級?
2. 特定區程序的行政成本與需求面的變動性
在部落土地使用的需求上,北泰雅特定區計畫提出混農林業的使用方式,有
別於現行的分區與使用,類似這樣特殊性地用型態,隨著土地權利返還與部落的
成熟度,可以預期會有更多的樣態,例如前文提到的太巴塱的Sailoh焚耕狩獵區,
又因為極端氣候的趨勢,在環境敏感地區的土地使用也無法以時 空凍結進行復
古,特定區的計畫程序是否真的能夠有彈性反應實際使用的變動性,而此是否能
夠在規劃工具的技術面達到?
3. 「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是否掛一漏萬?
承上,既然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建構在實際上有機會引發相關的文化復振性
的土地利用,管制規則的訂定是否能夠反應部落的動態需求? 或是不同地特定區
http://e‐info.org.tw/node/106552。擷取時間:2016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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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考環境資訊中心「都蘭灣又來 500 房飯店「黃金海」七度環差未過」105 年 3 月 10 日的
報導。http://e‐info.org.tw/node/106552。擷取時間:2016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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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會新聞稿「國土計畫法完成立法 原鄉土地將重新規劃利用」,105 年 2 月 5 日。
http://www.apc.gov.tw/portal/pda/docDetail.html?CID=35AE118732EB6BAF&DID=0C3331F0EBD3
18C2254895B33A4A3B7C,擷取時間:2016 年 4 月 15 日。
16 國土計劃法第 23 條第 3 項「前項規則中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使用管制者,應依原住民
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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