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之條件,決定准許原住民個別於該土地上進行耕作(耕作權)、建築(地 上權) 、其他利用(承租權),再「重新」取得所有權。國家究竟基於何種權力地 位,「 剝奪強佔」在先,又任意決定各種個別得主張之權利要件在後?如果,現 行之政府 已經不再是「外來政權」,不再以殖民思維進行對於國家各領域之統治, 是否至少 該遵循現行憲法增修條文之憲法義務,在原住民保留地之相關法制上, 還給台灣土 地上最原初之人民,一個符合人性尊嚴與公平正義之權利保障制度。 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