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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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條件,決定准許原住民個別於該土地上進行耕作(耕作權)、建築(地  上權)
                 、其他利用(承租權),再「重新」取得所有權。國家究竟基於何種權力地  位,「
                 剝奪強佔」在先,又任意決定各種個別得主張之權利要件在後?如果,現  行之政府
                 已經不再是「外來政權」,不再以殖民思維進行對於國家各領域之統治,  是否至少
                 該遵循現行憲法增修條文之憲法義務,在原住民保留地之相關法制上,  還給台灣土
                 地上最原初之人民,一個符合人性尊嚴與公平正義之權利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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