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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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為原住民之比例

























                                                  圖表 1(本文自製)


                                       由此案件量可再得到案件的比例圖如下:

























                 由以上圖示可明顯發現,原住民為訴訟當事人之案件數量明顯高於非原住民,但有
                 疑義者在於,何以關於原住民保留地,此一原始設計係為了「安定山地人民」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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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設計 ,縱然現行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並未明文揭示立法目的,但自其
                 母法係以「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權」為其目的,應該不脫溢原始安定山地人民
                 之精神?若然,如何解釋為數不少之非原住民對原住民保留地權益有所爭執之案件
                 ?這或許正足證學者認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法規名稱,暗喻並肯定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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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發勢力進入原住民保留地 ,已符合原始設計中另一個「發展山地經濟」之立法目
                 的。

                 (2)案件權利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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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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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竹上,我國原住民保留地政策之當代課題與司法案例分析,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季刊,5  卷 2 期,
                 2012 年,頁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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