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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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97  年度裁 甲主張訴外人未於原住民保                          甲○○vs         不確定是否為原
                        字第  3678 留地上耕作或造林,不應取得  臺東縣延平  住民爭執原住民
                        號、97  年 地上權與土地所有權                             鄉公所、臺  保留地之實際使
                        度裁字第                                          東縣政府          用狀況
                        3145  號
                        (高雄高
                        等行政法

                        院  96  年
                        度訴字第
                        274  號)

                   43.  97  年度裁 原住民保留地設置加油站                           聯亞水產企  非原住民於原住
                        字第  2278                                      業有限公司  民族保留地之使
                        號、最高                                          vs  宜蘭縣       用限制
                        行  95  年                                      政府
                        度判字第
                        557  號、92
                        年判字第
                        1203  號、

                        87  裁字第
                        52  號

                   44.  97  年度裁 原告原承租角板山賓館旁之                          甲○○vs         非原住民承租原
                        字第  1880 土地,95年間向桃園縣復興鄉  桃園縣復興  住民保留地
                        號           公所申請換約,鄉公所以已經  鄉公所、桃
                                    非管理機關而拒絕                          園縣政府

                   45.  97  年度裁 申請承租5筆原住民保留地,                         甲○○vs臺        非原住民
                        字第  536  未檢具土地承租契約書或租                         東縣太麻里

                        號(高雄高 金繳納證明其於該辦法施行前                           鄉公所
                        等行政法  已租用系爭土地繼續自耕或自
                        院  96  年 用而遭駁回,提出行政訴
                        度訴字第  訟罹於期間
                        22號)

                   46.  96  年度裁 世居花蓮縣秀林鄉之原住民                          甲○○vs         原住民間對於土
                        字第  3779 甲,於  72  年間配合政府礦業  花蓮縣秀林  地權利之爭執
                        號(台北高  政策,經被上訴人分配遷住花  鄉公所
                        等行政法  蓮縣秀林鄉富士村  9  鄰民樂
                        院  94  年 32  之  1  號之現址(即系爭土
                        度           地)居住,並依法搭蓋房屋雞
                        訴字第         舍等於系爭土地上,該依法占

                        04078  號)  有使用之系爭土地因參加人
                                    等之申請而由被上訴人公
                                    告,後登記地上權予參加人,
                                    甲爭執登記處分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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