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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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95年度裁 訴外人於原住民保留地上設 甲○○vs 原住民間之土地
字第 2652 定地上權,因新竹縣尖石鄉公 新竹縣政府 權利爭議
號 所以該筆土地現使用人並非
登記之地上權人,依據原住民
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9 條
規定,經尖石鄉土地權利審查
委員會審議通過收回並塗銷
地上權登記,訴外人不服提出
訴願,訴願勝訴,上訴人主張
自己之生父與自己方為實際
造林耕作者,然並未被承認該
當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52. 95 年度裁 上訴人於 89 年 10 月 25 日 甲○○vs 原住民土地爭議
字第 364 向被上訴人申請於系爭 841 地 花蓮縣光復
號 號原住民保留地設定地上權,然 鄉公所
被上訴人經原住民保留地土 地
審查委員會之審議與公告 就系
爭土地擬分配及辦理設 定他項
權利期限內所得事實 證據,認
定系爭土地應為太巴 塱部落「
部落祖祠公地」,且 查系爭土
地從日據土地台帳 記載「財團
法人學租財 團」之後登記「同
人社」國有, 民國 35 年國民
政府辦理土地 總登記後,36 年
土地代管期 滿無所有人申報,
遂登記為國 有迄今,民國 65
年起至 84 年,系爭地則由訴外
人鄭桂蘭 承租,因而不採上訴
人主張。
53. 94 年度判 辦理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 甲○○等四 耕作權登記、繼
字第 1266 遺產登記,其中4筆地號土地 人 vs 臺中 承登記之權限為
號 是否被繼承人已經出售予平 縣政府 地政機關,直轄
地人而無法辦理遺產登記有 市、縣(市)政
爭議,且被上訴人並非原住民 府自無就原住民
保留地申請案之職掌機關,因 保留地,命鄉
而駁回上訴人登記之請求。 (鎮、市、區)
公所為所有權移
轉登記、耕作權
設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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