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186

36.  98  年度裁 該土地為日據時代日本工程                          甲○○等          原住民保留地地
                        字第  1091 重點建設機械放置點,當時不  12  人  vs  台  上權設定核准認
                           40
                        號           論是否為原住民進出皆受嚴                      中縣和平鄉  定爭議:部落全
                                    格管制,因而不能於系爭土地  公所                               體或原住民個人
                                    上有任何耕作事實,日據結束                                   之土地權利
                                    後由國防部山訓部隊接管,於
                                    48年2月3日與博愛村山胞民
                                    協議並製作「和平鄉博愛村保
                                    留地谷關山胞土地被山訓部
                                    隊進駐損失補償清冊」,被告
                                    即以,「48年2月3日山訓部隊
                                    使用和平鄉博愛村山地保留
                                    地協議補償會議紀錄」、前述

                                    補償清冊及「74年1月25日陸
                                    軍總部歸還谷關段128、
                                    128-1、136-1、137-1等4筆土地
                                    為山地保留地交還原使用人
                                    分配座談會議紀錄」為地上權
                                    設定核准之依據。原告主張土
                                    地為哈崙台部落全體共有,48
                                    年間出席會議之山胞僅為出
                                    席代表,並非土地受分配之指
                                    定人。

                   37.  98  年度裁 本件公有地(原住民保留地)  甲○○vs                                是否為原住民不
                        字第  706  之海軍彈藥室,於民國(下同)花蓮縣秀林  明

                        號(台北高  79  年經海軍花蓮基地指揮部                        鄉公所
                        等行政法  移交被上訴人後,上訴人於
                        院  97  年 83  年間起無權占用,並於  89
                        度           年間向被上訴人申請繼續使
                        訴字第         用或租用系爭土地,被上訴人79
                        2046  號)  年  3  月  26  日原住民保留地
                                    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原告尚
                                    未完成開墾系爭土地或完成
                                    造林,不符合該管理辦法第  8
                                    條或第  9  條而拒絕。

















                 40
                    參考前審判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334 號判決之事實整理。


                                                            182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