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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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98 年度裁 該土地為日據時代日本工程 甲○○等 原住民保留地地
字第 1091 重點建設機械放置點,當時不 12 人 vs 台 上權設定核准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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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論是否為原住民進出皆受嚴 中縣和平鄉 定爭議:部落全
格管制,因而不能於系爭土地 公所 體或原住民個人
上有任何耕作事實,日據結束 之土地權利
後由國防部山訓部隊接管,於
48年2月3日與博愛村山胞民
協議並製作「和平鄉博愛村保
留地谷關山胞土地被山訓部
隊進駐損失補償清冊」,被告
即以,「48年2月3日山訓部隊
使用和平鄉博愛村山地保留
地協議補償會議紀錄」、前述
補償清冊及「74年1月25日陸
軍總部歸還谷關段128、
128-1、136-1、137-1等4筆土地
為山地保留地交還原使用人
分配座談會議紀錄」為地上權
設定核准之依據。原告主張土
地為哈崙台部落全體共有,48
年間出席會議之山胞僅為出
席代表,並非土地受分配之指
定人。
37. 98 年度裁 本件公有地(原住民保留地) 甲○○vs 是否為原住民不
字第 706 之海軍彈藥室,於民國(下同)花蓮縣秀林 明
號(台北高 79 年經海軍花蓮基地指揮部 鄉公所
等行政法 移交被上訴人後,上訴人於
院 97 年 83 年間起無權占用,並於 89
度 年間向被上訴人申請繼續使
訴字第 用或租用系爭土地,被上訴人79
2046 號) 年 3 月 26 日原住民保留地
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原告尚
未完成開墾系爭土地或完成
造林,不符合該管理辦法第 8
條或第 9 條而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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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前審判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334 號判決之事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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