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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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原住民保留地之實然與應然-                                     本文主要關注國家在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中扮演之
                                                                    角色與採取之態度,因此對於相關司法救濟途徑
                   相關行政救濟實務見解分析                                     之觀察,將聚焦於行政救濟之範疇,亦即行政訴
                                                                    訟判決之檢視
                                                                   我國現行之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係大量承襲自日
                                 吳秦雯                                本政府殖民統治時期之制度,制度之沿襲是否代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表此等「殖民-被殖民」之關係與思維,目前仍
                                                                    然以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之方式存在於我國?!相
                                                                    關之行政救濟決定與判決,是否相同地重製此等
                                                                    「殖民-被殖民」的刻板印象與潛在意識?
                                   0                                                 1








                 一、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之實然
                                                                  國民政府統治時期之法規範(前階段)
                                  面

                (一)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之沿革-相關規範法制之變遷                        基本上國民政府當時的法規範制度,維持日本統治時期「剝奪原
                                                                住民土地所有權為國有」之制度型態,主要基於「山地社會仍處
                自從來自台灣以外地域之統治者,將其既有制度下之統                        於文化落後、生活艱困的狀態,認為應在三民主義扶助弱小民族
                治組織與人員移入台灣以進行統治,原住民對於土地的                        的基本國策下,重建山地社會」之概念,認定山地人民較為落
                權力與利用開始發生改變,但最重要的是國家權力機關                        後,在開墾並利用土地之情況下,方擁有使用收益權,若不利用
                以統一並強制方式對於原住民居住、活動區域進行法規                        而霸佔土地,國家有權剝奪其使用權交付予其他山地人利用。此
                範之制定與執行,對台灣而言,這樣的時期始於日本統                        等國家制度不但延續殖民政策下認定山地人無法擁有山地之所有
                治台灣。
                                                                權,認定山地人不能與平地人相同擁有對於土地權利的平等地
                1.日本統治時期之法規範                                    位,甚至更進一步在山地人間製造「開墾利用土地」vs「霸佔土
                                                                地不利用」之性格差異。國家毫不掩飾自己強勢家父之功能與角
                2.國民政府統治時期之法規範                                  色,幾乎不是後殖民主義(postcolonialism)之色彩,而近似殖民
                                   2                            者之意念                 3








                國民政府統治時期之法規範(前階段)
                                                                  國民政府統治時期之法規範(前階段)

              「台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表面上                           1974年「台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大幅修訂內
              看來賦予原住民「收回」以往原住民擁有土地之可能                            容,增訂第34條,放寬公私營企業及個人對保留地的
              與權利,但原住民取得權利之方式,仍然是外來政權                            使用。此一條文儘管加入「不妨害山地人民生活及山
              統治制度設計中,由國家單方面決定之方式,並且                             地行政」之前提要件,但此一要件之判斷連結到「由
              「首次將過去僅施行於平地的個人主義所有權制度,
              引進居住於山地的高山族原住民」,就像一開始列入                            鄉公所、縣政府勘查並加具處理意見」,並未設計任
              國有土地範圍一樣,原住民族傳統習俗對於土地使用                            何山地人民表達意見之機制,可謂又是國家以管制與
              利用之規範是否能夠與資本主義概念下個人主義所有                            強權手段展現自我行政意識之例。而此等以優越地位
              權制度互相調和,如何避免或減少衝突,國家統治機                            單方開放平地人以發展山林之強勢經濟姿態進入山地
              關並不關心,只要能夠達到國家預設之行政目的即                             保留地的法規範方式,正是殖民主義中,強化被殖民
              可。這樣的思維方式,不也是殖民思想的思維與複                             者認定自己較為野蠻或無能力,而理應持續遭受被殖
              製?                                                 民之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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