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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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馬武督部落_設定
抵押權
合法租
用
花蓮亞泥案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
2016/4/30 家法制研討會 2016/4/30 家法制研討會
其他機關無償使用及撥用 與保留地使用、開發、管理產
生競合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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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令競合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19 條:「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1.獵捕野生動物。2.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3.採取礦物、土石。4.
利用水資源。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第21 條第2 項:「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
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第22 條:「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
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
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
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第23 條:「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
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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