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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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一般山地警察駐在所附近便常有「警察療養所」,例如:烏來、 井上
(今清泉)、上島 (今泰安)、櫻花 (今廬山)、東埔等,光復後,原來的「警察療養
所」則成為「警光山莊」,變成了警察局的福利事業(詹金維,2005)。這些警光
山莊許多位在原住民保留地上,由當地警察局向區公所辦理無償使用。
伍、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爭議事項
一、有關原住民保留地劃編方式
原住民保留地係為保障原住民生計而設,但目前台灣地區之原住民保留地,
大致上仍沿用日治時期之舊制。當初日本殖民政府劃設保留地之實際用意,在於
箝制原住民,用以掠奪保留地以外之山地資源。光復以後,基於行政方便的考量,
而直接沿用;近年來政府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則大都遷就原住民現居地作為保留
地劃編標準。這種劃編方式,或為行政上之便利,或為遷就現實,是否真能達成
原住民生計保障之目的,有待檢驗。原住民傳統文化的維繫,係國家整體原住民
政策相當重要的一環,現有原住民保留地政策仍然以山地行政便利及維持原住民
的生計為考量基礎,這樣的原住民保留地政策,在強調文化延續及生態維護的世
界潮流下,顯然過於狹隘。
二、土地超限使用之爭議
原住民保留地大都屬山坡地範圍內之土地,其使用因地形影響而受到相當大
的限制,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大都屬宜林地,但根據行政院原住
民委員會的統計,保留地內超限利用的面積為 15,122 公頃,佔保留地實際使用
面積的比例約為 6%。山坡地屬環境敏感地,若不按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從事土
地使用,可能造成土壤流失,產生嚴重的災害。若依分類標準從事土地使用,收
入又無法維持家庭生計。
三、其他機關使用原住民保留地辦理撥用之爭議
原民地辦法23條,針對政府因公共造產或特定用途需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時,
得由需地機關辦理撥用。公共造產用地,以轄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鄉(鎮、市、區)
公所需用者為限;農業試驗實習用地,以農業試驗實習機關或學校需用者為限。
目前實務上對其他機關已有使用保留地之現實者,基於管用合一原則,保留地主
管機關皆會同意辦理。如台中和平及東埔的警光山莊等。惟這些機關對土地使用
之公共性不一而定,若遷就現況一律同意,其實也是原住民土地的再一次流失。
以各地警光山莊來看,其有溫泉資源之優勢,對比多數保留地在敏感地區無法使
用的情形,是相當具有開發價值的,對當地原住民經濟發展實有莫大助益。
四、與其他法令競合適用之爭議
由前述分析,各類特殊地區之劃設與保留地有重疊競合的問題。這些特殊使
用分區劃設的本意,在於維護自然環境﹑生態保育等的需要,所以對區域內的土
地使用多所限制,因此原住民對這些特殊使用區便產生極大的排斥感,是保留地
管理上的一大嚴重問題。容或現在有原住民基本法已規範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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