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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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光山莊使用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面積大約992坪,係向和平區公所無償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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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期管用合一,經縣府同意有償撥用。
                   (四)保留地的開發及租用
                        原民地辦法第 24 條規定:「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加
                   油站、農產品集貨場倉儲設施之興建、工業資源之開發、原住民文化保存或社會

                   福利事業之興辦,在不妨礙國土保安、環境資源保育、原住民生計及原住民行政
                   之原則下,優先輔導原住民開發或興辦。
                   原住民為前項開發或興辦,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時,應檢具開發或興辦計畫圖
                   說,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

                   通過,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文件
                   後,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續
                   租 。 」 例如桃園市復興區之桃源仙谷遊樂區即依此規定租用國有之原住民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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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 筆約 134 公頃,另私有之原住民保留地約 21 餘公頃,共計 163 公頃。 然此
                   開發計畫係由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不屬原住民興辦,亦屬為非原住民使用原住
                   民保留地之情形。
                   二、與保留地使用、開發、管理產生競合之法令
                        保留地的開發管理,雖以「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為主要依據,但此

                   一辦法並非規範保留地開發、管理及使用的唯一規定,其他影響保留地使用的相
                   關法令尚包括:土地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農業發展條例、區域計畫法、建
                   築法、森林法、國有財產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自來水法、水土保持法、
                   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等。其中大部分的法令係為一般
                   通案的規定,非直接攸關保留地的使用限制,故在此不一一列舉說明。本部份僅

                   探討依法設立或劃定的其他使用分區與原住民保留地範圍重疊競合,對保留地的
                   使用有直接影響者。
                        隨著國際間保育意識的高漲,台灣近年來紛紛成立多處國家公園、野生動物

                   保護區及生態保護區。然而這些保護區之設立地點大多與原住民保留地的劃設位
                   置產生重疊,因此在劃設區位之各種土地使用的法律規範上即產生了競合的問題。
                   茲分別說明如下:
                   1.  特定水土保持區
                        依水土保持法第  19  條劃定之土地,包括水庫集水區、主要河川集水區、海

                   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沙丘地、沙灘及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情形指定之其
                   他地區等。其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
                   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者,不在此限。(水土保持法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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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police.taichung.gov.tw/TCPBWeb/wSite/ct?xItem=39825&ctNode=500&mp=p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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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桃源仙谷遊樂區興辦事業計畫(第 1 次)案計畫書
                   http://admin.taiwan.net.tw/upload/contentFile/auser/n/amu_reg_mod/amu_reg_mod_2_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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