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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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人入山的歷史背景可追溯到清代同治以後,當時清廷實施「開山撫番」的

                   山地政策,准許漢人入山開墾山地,復因實施樟腦專賣引進平地人入山製腦,自
                   此漢人不斷進入山地。嗣後日本據臺,由於山地中蘊藏豐富的資源,日本企業家
                   或平地人競相入山從事伐木、製腦、採礦或興業、栽植等開發行為,非原住民因
                   而定居山中終老一生,其後世子孫更以此土地賴以維生。
                        光復後,政府於民國五十年代提出「山地平地化」的山地開放政策,更投注

                   大量經費從事山地基礎建設,種植草蔬、茶樹漸趨有利,又因山地景色秀麗,發
                   展觀光成為賺取收入的最佳途徑,是以自 1966 年開始不斷有平地人入山從事觀
                   光服務業,從而使山地社會逐漸納入台灣的市場經濟體系。

                   二、平地社會”推”的因素
                        台灣在日治時期或台灣光復後,由於平地社會日益增長的人口壓力,使得缺
                   乏土地耕種的平地人只好往山地尋求營生的機會。例如,根據  1935  年調查,日
                   治時期普通行政區域可開墾成為耕地的可能面積約有  11  萬甲;惟依  1930-1934
                   年的每人平均耕地面積為 0.3 公頃,農業人口增加率為  1.65%為推算基礎,則上

                   開  11  萬甲耕地到  1941  年便會開墾殆盡,從而促使無地的平地人民利用各種途
                   徑入山開墾利用率不到  2%的山地。光復初始,台灣本島平地社會亦因人口增加,
                   耕地不足,於是平地人民在「上山下海」的運動中,不斷湧入解除山禁的山地鄉

                   開墾。由於平地人進入山地時,政府並未嚴格禁止,甚或默許鼓勵,因此他們得
                   以其優勢的資金與技術,要求原住民私下轉租或轉售其保留地,原住民為能紓解
                   經濟困境,不得不依從此議,從而使「土地流失」成為不可避免之勢。
                   三、政府行政便宜措施
                   (一)安置榮民及滇緬義軍而合法使用

                        政府於 1958 年因開闢中部橫貫公路,乃由退除役官兵組成「道路維修  班」
                   負責開闢工程,公路建設完成後,政府將參與公路工程之榮民安置在梨山地區的
                   保留地中撥出之清境農場、福壽山農場及武陵農場,使得這些榮民能合法使用保

                   留地。
                   (二)劃設保留地而涵蓋漢人原使用土地
                        光復後政府於劃設保留地時,為遷就行政便利性,往往將漢人使用之國有土
                   地劃編為保留地,使得漢人使用原土地時須依保留地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租用。
                   目前使用非原住民使用保留地大可分為

                   一、合法租用
                   (一)非原住民在原民地辦法訂定前即已使用保留地者,依原民地辦法第 28 條租
                   用。

                   (二)因開發或興辦事業計畫,依原民地辦法第 24 條租用。
                   二、非法占用
                   部分非原住民雖不符保留地承租規定無法訂定租約,但仍不斷進入保留地進行開
                   發,違法使用。
                   三、無償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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