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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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及遊樂區等設施時須先徵得當地原住民族的
同意外,政府更須在以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事
先採取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的動作。顯示以往保留地居民生活遭受其他法令
諸多限制的情形,已在基本法訂立後獲得極大的改善,但基本法在適用上仍將產
生下列問題:
(一)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未有認定標準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目前並未有明確之認定標準,依據行政院於 2007 年
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第 3 條所示,「本法所稱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
地乃指「經依本法所定程序劃定之原住民傳統祭典、祖靈聖地或舊部落及其週邊
獵區或耕墾之公有土地。」而該草案第 11 條進一步規定「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
地之劃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期分區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公有土地
管理機關同意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但草案迄今仍未立法通過。
(二) 與其他法令仍有競合情形
依法令位階而言,雖然基本法在法律類別上乃屬特別法,但在牴觸法令部分
亦有其他法令屬於特別法之關係,如國家公園法即是,此時兩者之競合問題應如
何處理?
(三) 同意及諮商實務執行困難
有關同意及諮商相關規定,在實際執行上,如何與原住民或原住民族諮商,
如何取得其同意,目前均無具體之規定,如原住民族又該以何種機制來認定,同
意及諮商應向誰來進行,何種狀況認定為同意?等在實際執行時均有問題。
四、國土計畫法
今年 1 月立法剛通過國土計畫法,為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在該法第 11
條第 2 項特別規定:「全國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之內容,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
海域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
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另 23 條則第 2 規定:「前項規則中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
海域之使用管制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惟該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而施行日
期,由行政院於該法公布後一年內定之,尚未正式施行。但基本上仍回歸原住民
基本法條規定辦理。
肆、非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
雖然上述的法令對於非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做了相當明確的規定,但非
原住民使用保留地卻存在相當長的歷史,時至今日仍有許多漢人陸續透過不同的
方式使用保留地。漢人使用保留之歷史緣由,依據顏愛靜(2000)之研究結果顯示,
共可分為下列三項因素:
一、山地社會”拉”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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