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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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而相關法令條文亦隨著時代之變遷須做修改,原民地辦法於
2000、2001、2003、2007 年陸續經過四次的修法,現行原住民保留地的主要規
範說明如下:
(一) 保留地意義及劃設目的
依據原民地辦法第 3 條:「本辦法所稱原住民保留地,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
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
留地。」由條文內容得知保留地共有兩種,一為原有的山地保留地,另一為後來
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而保留地的劃設目的,主要為保障原住民之
生計,同時亦可便於原住民行政之推行。早期原住民保留地劃編標準,多以限制
平地人進入地區,即甲、乙種山地管制區為劃編山地保留地範圍。而參照政府近
年來之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及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
的 內容所示,近來政府增編、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多以遷就原住民現居地做為
保留地劃編標準。這種劃編方式雖然在行政上較為便利,然而此種劃編方式是否
能符合原住民之文化傳統習性,似乎仍有疑慮。
此外,依林瓊華(1997:176)之研究指出,現有台灣原住民保留地多沿用日據
時代所規劃之地區為主,然而當初舊制所規劃的原住民保留地乃為箝制原住民參
與農業活動,藉此掠奪保留地以外之山林資源而設,且保留地所處之區位與規劃
面積更與原住民實際所需擁有相當大的落差。
(二)權利取得與限制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之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
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
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
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上述條文確立了原住民保留地由原住民持有、
使用的精神,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亦承襲此一精神做了相關規定。
1. 輔導原住民取得的權利
依原民地辦法之規定,原住民可取得之權利包括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
無償使用權及所有權等五類,而條文中關於取得保留地所有權的相關規定係採
「個人所有權制」,將保留地所有權屬分為國有與私有保留地(陳獻明,
1997:22)。
然而上述制度或許並不符合原住民之所需,因為原住民早在漢人或日本人到
達台灣之前即有自身的土地使用方式,雖然原住民之文化中並非沒有土地所有權
的觀念,但大多數原住民族之土地多採土地共有制為主,顯見「個人所有權制」
之規範雖然保障原住民得以行使自身土地的相關權利,然而上述規範並未因此賦
予原住民在土地使用上的便利性。且因原住民族多把耕地、狩獵地視為部族共有
資產,因而上述規範將使原住民於土地上狩獵、農耕的行為受到限制,致使原住
民無法藉著先前所慣用的耕作、狩獵方式維生,反而徒增原住民在生活方式上的
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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