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7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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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
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
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四位族人於 2015 年 10
月 5 日上午 7 時於太魯閣族感恩祭期間狩獵後,於銅門檢查哨等待員警查驗身分
後放行返家,卻遭值班之副所長任意盤查,該路段並非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
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依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該路段
並非得以啟動檢查、盤查之路段。然而,依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
定第 5 條,卻賦予警察機關設置檢查所執行勤務,分固定檢查與流動檢查,固定
檢查二十四小時執行,流動檢查視需要機動派遣,受該管分駐(派出)所指揮監
督,可以任意的執行入出山地管制區人員、車輛及物品之檢查與管制,以行政規
則限制人民基本自由權,非法治國國家所能允許,過去檢查哨係管制外人進入山
地管制區,演變至今,卻讓族人活在白色恐怖的陰影裏,隨時擔心警察人員盤查,
儼然生活在警察權國家。
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蔚為國際潮流,係民主國家對過去政府違法
和不正義行為的彌補,在台灣除了 228 事件外,原住民族所受的侵害,不論是文
化、土地與自由,政府卻未能通盤檢討積極處理,讓族人只能透過一次次抗爭與
陳情來救濟,但此並非民主國家之應然。對於過去國家法令對原住民族人權之管
制與侵害法令,政府應儘速進行總體檢,故且不論國家安全法及相關管制限制了
人民進出山林及傳統領域的自由,已有違憲之爭議,不應再讓威權體制之餘孽繼
續籠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因此,除了通盤檢討法令之存廢外,首要之事,應將
戒嚴時期的山地管制哨全面廢除,還給族人行動的自由。否則,銅門部落傳統領
域在國家安全法的威權嵌制下,自主管理之路恐怕會原地踏步。
四、重新檢視原住民保留地法令及審查流程:
在台灣歷史中,舊稱「山地保留地」的「原住民保留地」,其劃編可溯及清朝
統治台灣後所謂「土牛線」或「紅牛線」之設,以隔離「番人」與漢人,避免衝
突。至日本時代,則以劃編所謂「村置林野」及「準要存置林野」,延續「漢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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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的政策 。其劃設的目的,一方面限制平地人進入原住民保留地,以免侵擾
原住民族生活;另一方面則阻絕原住民的擴散流動,以方便管理。惟實際上日本
殖民政府劃設「保留地」之實際用意,在於嵌制原住民,用以掠奪保留地以外之
山地資源。臺灣政府在原住民保留地的劃設範圍上,多沿用日據時期所劃定的界
線,而劃設保留地之目的,轉而以便利山地行政及照顧原住民族生計為主軸,將
原日據時代的「準要存置林野」,定名為「山地保留地」,專供作為原住民族生計
推行山地行政之用,面積約有 25 萬公頃。
我國原住民族如同美國、加拿大、澳洲、澳洲、菲律賓等國內遭殖民主義征
服之原住民一樣,其於殖民主義入侵前所擁有的土地等天然資源,在殖民主義進
入該國之後,即遭受統治者部分或全部的剝奪。此種土地遭剝奪之狀況不一定是
透過直接面對面的武力剝奪,更多是存在於「征服即擁有無主之地」的國際法則。
12 陳竹上,當部落與國家相遇:我國行政法院關於原住民保留地爭議之判決分析,P.106(第二屆
傳統慣習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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