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3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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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溢在銅門部落的傳統領域裏,族人宛如還活在白色恐怖時期。
四、原住民保留地的糖衣下是無盡的等待:
清水溪流域土地屬於公有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銅
門部落捍衛土地主權的行動,屢屢與地方開發勢力及旅遊業者衝突,清水溪流域
內部分族人土地係日治時期祖先耕作所傳承,部落族人曾於 10 多年前依原住民保
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申請耕作權(或第上權)並繳納 3000 元測量費,然至今多數族
人的申請至今沒有下文。除了族人個人土地權利的爭取,部落更希望拿回傳統領
域的自主管理權。因此,銅門部落於 2015 年 7 月 18 日再次召開部落會議決議請
土地管理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規定,將土地交給
銅門部落管理經營,該決議經秀林鄉公所於同年 8 月將部落會議決議函轉原住民
族委員會處理,嗣原住民族委員會同年 9 月再將函文轉交花蓮縣政府,花蓮縣政
府又將會原民會之函文轉秀林鄉公所後即無下文。
雖有關單位相應不理,銅門部落不願放棄,為了展現自主管理清水流域的能力
與決心,明文於銅門部落會議章程中規定落置「護溪隊」,由隊長負責部落清水溪
流域生態保育及溪邊周遭環境維護,並廣邀部落族人自主的加入生態保育的行列,
自發且義務性的不定時入山維護清水溪流域之環境,尤其在大批遊客進入清水溪
流域後的清潔維護,銅門部落做到了公部門做不到的事。
自己的部落自己管,銅門部落族人不斷透過實際行動來捍衛傳統領域及保護
家園,就如同清水溪流域的名字一樣,不管世界再怎麼狂風暴雨,溪水依舊清澈,
銅門部落守護土地家園的決心,依舊堅定不變。
分析與試解
聯合國大會 1966 年 12 月 16 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簡稱兩公
約,與 1948 年通過之「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憲章」,為國際社
會最重要的人權法典。我國立法院於 2009 年 3 月 31 日三讀通過兩公約施行法,
於同年 12 月 10 日正式生效,從此兩公約在我國具有國內法效力,讓台灣與國家
人權腳步接軌。兩公約第 1 條皆明白揭示人民自決權:「一、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
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二、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妨害因基於
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
之生計,不容剝奪。」;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7 條則規定「凡有種族、宗
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有其固
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權利,不得剝奪之」。有學者指出,依
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 23 號評論公約第 27 條的「文化權」,涵蓋所有與生活
有關的一切慣習、模式、事務,包含土地權、自然資源權利的管理、以及傳統法
律與規範的實踐。而原住民族在行使公約第 27 條之範圍內,享有公約所揭示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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