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8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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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領域?加拿大最高法院為何肯認原住民傳統領域之存在?均有可供我國借鏡
之處。
因此,本文將藉由加拿大最高法院 Tsilhqot'in 案件之判決分析,嘗試提出可
供我國關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爭議之思考觀點。本文認為,傳統領域乃原住民族
生存發展之根本,基於尊重原住民族主體性之觀點,應肯認原住民族對於傳統領
域之管理權,係與國家法制立於平行的地位,在此議題上,國家主權理應退讓;
再者,確定傳統領域範圍,係為保障原住民族合法權益的憲法價值,在國家法制
無法全面配合修正之前,司法機關如能從憲法層次思考此一議題,展現尊重多元
文化的立場,或許是一條通往原住民傳統領域之可能路徑!
貳、故事的脈絡
關於加拿大原住民族如何失去對傳統領域的自主掌控權,可以從歐洲殖民的
歷史中耙梳其脈絡。但從法律的觀點而言,歐洲殖民者,如何「正當化」其等佔
領原住民土地,乃殖民者無可迴避的問題。此外,原住民如何回復失去的領域,
曾經努力嘗試的路徑有哪些?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以下將先論述殖民者如何以法律工具佔領原住民土地,再以 Tsilhqot'in 案為
例,敘述原住民努力回復傳統領域的歷程。
一、 殖民者的說法
歐洲殖民者遠渡重洋到達美洲大陸之後,為了佔領原住民土地,必須取得其
正當性之論述,而「不平等條約」及「無主地理論」、「發現理論」,係殖民者佔
領原住民土地的重要法律工具。但從另一個角度觀察,原住民就成為歐洲殖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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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取得土地」的受害者了 !
首先,在不平等條約方面,1763 年「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 1763)為
英國殖民者在北美取得統治地位,提供了法律基礎。1763 的巴黎條約,結束了
法國、西班牙與英國之間的七年戰爭。依據該條約的內容,法國放棄在北美地區
的領地,對英國而言,此條約的簽訂,可以有效終止英國在北美地區殖民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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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遭受的任何外國軍事威脅 。而英國國王喬治三世也隨即在 1763 年頒佈「皇家
宣言」(Royal Proclamation, 1763),此宣言為歐洲殖民者,得以在北美原住民領
域內屯墾,提出了相關準則,而更重要的是,依據該宣言,喬治三世可以取得北
美土地的所有權。然言,皇家宣言亦強調,原住民傳統領域仍可繼續存在,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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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條約而放棄(ceded by treaty) 。由此可見,英國皇室雖係透過簽訂條約的
方式取得原住民土地,但其等簽訂之條約是否合理、公平,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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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崇民,加拿大對於少數人權之保障──原住民土地權個案分析,收錄在施正鋒、謝若蘭編,加
拿大原住民族的土地權實踐,頁 57、60(2008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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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1763 年巴黎條約之內容及敘述,請參見: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Office of the
Historian, Treaty of Paris, 1763, at: https://history.state.gov/milestones/1750-1775/treaty-of-paris(最後
點閱日期:2016 年 3 月 23 日)。
7 See: Borrows, John. Wampum at Niagara: The Royal Proclamation, Canadian Legal History, and
Self-Government. Collected in ABORIGINAL AND TREATY RIGHTS IN CANADA: ESSAYS ON LAW,
EQUALITY, AND RESPECT FOR DIFFERENCE., edited byMichael Asch, 155-172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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