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2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312
應先加以說明的是,加拿大形式上為君主立憲之國家,屬於大英國協之一員,
然實際上係三權分立的民主國家。加拿大憲法為該國的最高法律,在 1867 年通
過的憲法法案,區分了聯邦政府與省政府的權力。加拿大各省均有自己的法院,
20
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則是全國的終審法院,其法院組織如下圖所示 。以本案為例,
經英屬哥倫比亞省高等裁判法院(superior court,法院名稱為:British Columbia
Supreme Court)判決之後,可上訴至英屬哥倫比亞省上訴法院(British Columbia
Court of Appeal),上訴法院判決之後,得再上訴至加拿大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 SCC)。
20 See: Department of Justice, Canada, Canada’s Court System, 4 (2015).
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