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5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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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判決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Beverley McLachlin 負責撰寫,判決理由強調,
討論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判斷標準中,有關「佔領」(occupation)的概念,必須從
不同族群的文化脈絡中加以理解。而 Tshilhqot’in 是一個半游牧的族群,對於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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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的意義,也必須依據該族群長期運行的慣習及對土地的利用方式加以解釋 。
應特別加以說明的是,最高法院雖然強調對於利用土地之概念如何解釋,應尊重
原住民族傳統慣習與文化,但是最高法院並非改變在 Delgamuukw 一案,對於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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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判斷標準 。
最高法院強調對於原住民族如何使用土地,必須予以尊重,而 Tshilhqot’in
是一個半游牧的族群,該族群與土地的關係,自與其他民族不同。因此,上訴法
院強調必須以特地區域為基礎(site-specific basis),且在該特定區域內有排他使
用之事實,才能認定屬於該族群之傳統領域,對於半游牧民族而言,顯然有所不
當。換言之,上訴法院所認定的事實(Tshilhqot’in 屬半游牧民族,在系爭土地
上進行狩獵、誘捕等活動),並非爭議的重點。真正的問題在於,基於這樣的事
實認定,能否認為系爭土地屬於 Tshilqot’in 之傳統領域?上訴法院所提出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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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區域」排他占有的理論,顯然沒有獲得最高法院的支持 。
最高法院除否定上訴法院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判斷標準之外,更進一步
就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國家法律之關係,提出了具有創見的看法。首先,最高法
院強調,在法院判決認定特定土地屬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前,政府利用該土地
之前,必須基於誠信原則徵詢(consult)該族群之意見,以符合該族群之最佳利
益。至於徵詢之方式為何,必須考量對該族群可能造成之不利益程度,而有不同
之層次的要求。政府如未盡到徵詢該族群之責任,原住民族自可以透過請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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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禁制令、請求損害賠償等方式,要求政府進行徵詢原住民族意見之程序 。
其次,最高法院認為,在法院認定特定土地範圍屬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後,政
府在進行土地開發之前,必須得到該族群之同意(consent)。政府如未獲得原住
民族之同意,即不得進行土地開發,除非政府可以依據 1982 年憲法法案第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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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之規定,正當化利用土地之行為 。
是以,在具體個案實際運作之結果,政府具有光譜一般的責任。在原住民族
主張特定土地為傳統領域,然未經法院認可的階段,政府必須基於誠信原則及符
合原住民族利益之考量,徵詢該族群之意見。且隨著該族群主張權利之強度不斷
增加,對於政府徵詢族群意見的要求,也必須相對應地提升。例如:在法院可能
認定系爭土地屬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前,政府必須採取有利於該族群之措施,
一直到最後的結果出現。而當法院認定系爭土地屬於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時,政
府在得到該族群同意之前,不得在系爭土地上進行任何開發,除非政府可以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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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ra note 4, at paras 24, 29, 37,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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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Lachlin 大法官在判決理由中,仍援引 Delgamuukw 案關於認定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三個判
準:首先,該土地必須在國家主權建立之前,已在原住民族佔領中。其次,原住民族目前對於土
地之佔領,已證明是基於在國家主權建立前之佔領,且目前仍持續佔領中。最後,該佔領必須是
持續地排他狀態。前揭註 4, at para 26。
32 Supra note 18, at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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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ra note 4, at 89.
34 Supra note 4, at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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