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8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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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遷與社會發展」專書,該書共分為 12 個章,其中第 9 章為「原住民族傳統領
域問題分析與建議」,該研究係「透過深入之田野研究與問卷調査,探討當代台
灣原住民族對於其傳統領域之所有權歸屬與使用權行使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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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些問題提出相關之政策建議。 」,該研究除指出原住民傳統領域政策問
題外,亦提出 7 點具體建議,其中第 5 點為「全面性的檢視與修改現行法令中,
與原住民土地及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相關法令產生衝突之條文,使得過去幾年來
修訂的原住民法律政策不再窒礙難行。」;第 6 點為「尤其,現行『國家公園法』
應盡速參酌國際如加拿大與澳洲原住民與國家共同管理國家公園的案例,並考量
台灣之特殊性進行修法。本計畫強調,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內的阈家公園需以朝
向原住民族與國家共同管理之方向爲主要修法內涵,落實原住民傳統領域內資源
永續利用及參與經營管理之原則。至於共同管理之方式,宜由原民會與內政部營
建署共同推動,國家公園所在地鄰近之原住民社群代表以及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與
學者專家代表組成最高權責之『共同管理委員會』,現行之國家公園管理處則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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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實際業務之執行。 」。觀察上開中研院關於台灣原住民傳統領域問題所提出
之政策建議,仍是以國家法為論述中心,而提出「儘速修法」、「借用外國法經驗」
等觀點。然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Tsilhqot’in 案,則是肯認原住民族對於傳統領域之
主權,並未隨著國家主權之建立而消失,原住民主權與國家主權是「繼續」、「同
時」存在。故「傳統領域」是原住民族跨越時間界線的主權展現,加拿大最高法
院在 Tsilhqot’in 案所提出之見解,值得作為我國後續相關研究之參考!
二、理應退讓的國家主權
如前所述,歐洲殖民者遠渡重洋到達美洲大陸之後,為了佔領原住民土地,
必須取得其正當性之論述,而「不平等條約」及「無主地理論」、「發現理論」,
變成為殖民者佔領原住民土地的重要法律工具。但從另一個角度觀察,原住民就
成為歐洲殖民者「合法取得土地」的受害者。再者,國家主權建立之後,對於土
地之權利義務關係,依據國家法律重新分配的結果,原本狩獵的場域,可能變成
礦區,向來誘捕野生動物的森林,或許成為國家公園。原住民族不僅失去對於土
地的所有權,甚至連如何使用土地之權能亦隨之喪失。但是,對原住民族而言,
最為艱辛的道路是如何回到傳統領域!
從 1864 年 Tsilhqot’in 戰爭開始,一直到 1992 年提起訴訟,國家一直站在與
原住民族對抗的立場。在國際人權思維高漲,多元文化日益受到尊重之後,國家
雖然不斷以各種優惠措施,彌補過去對原住民族所造成的傷害。然而,國家如果
能透過其他方式與原住民族進行協商,必定可以降低對抗原住民族所耗費的成本,
對國家及原住民族而言,才能朝向效益極大化的目標邁進。申言之,以戰爭或訴
訟的方式解決紛爭,都是權利義務關係對立之兩造為前提,兩造在爭執過程中,
經常會落入「追求正義,不計代價」的思維中。但是,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
42 紀駿傑、陽美花,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問題分析與建議,收錄在黃樹民、章英華編,台灣原住民
政策變遷與社會發展,頁 466(2010)。
43 同上註,頁 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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