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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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任何干涉。」因此,「依法審判」也就成為審判機關在具體個案中進行裁判

                   的圭臬。
                        依法審判原則,不僅是依據客觀規範定紛止爭,亦能避免裁判者濫權,甚至
                   侵害人民權益,此在民主法治國家自屬應然之理。但是,目前國家法律尚未將原
                   住民族集體權納入規範體系之內,實難期待司法機關接受原住民族對於傳統領域

                   之管理權與國家財產權法制,係屬雙軌併行的概念。然而,上開加拿大最高法院
                   在 Tsilhqot’in 案則已明白表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並未因國家主權建立之後隨即
                   消失,亦即認為原住民族對於傳統領域之管領權,係與國家法制「同時」、「繼續」
                   地存在。正因為原住民族從未失去對於傳統領域之管領權,當原住民族透過締結

                   條約、修改憲法、制定法律或法院判決等方式,要求重新劃定傳統領域範圍,自
                   屬實踐當代尊重多元文化的人權思維。
                        由此可知,司法機關在審理原住民族集體權相關案件時,應思考所謂「依法
                   裁判」,所稱之「法」,不僅是指「國家法」,亦應含括「部落法」(原住民族傳統

                   規範)。那麼在不違反「依法裁判」的憲法精神下,更能體現保護原住民族權益,
                   糾正過去不正義的謬誤。
                        例如:在櫸木案更(一)審判決理由中,法院即明白表示:「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後段規定:原住民族依其生活慣俗需要,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採

                   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
                   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惟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林務局上述函覆可知,迄今中央主管機關尚未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管
                   理規則,致使原住民族依其生活慣俗需要,如何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採取森

                   林產物,並無明文程序可遵循。……亦即第 3 項所稱之『處分規則』,與第 3 項
                   所稱之『管理規則』,應分別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亦函覆,現無明文
                   適用或準用『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之命令。從而,被告三人上揭行為,自不
                   適用或準用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須向管理機關「專案申請」核准之規定;但

                   亦不能因上開管理規則尚未訂定即遽認被告三人之行為應科以森林法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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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又如,部落族人辦理政府委託業務,因未依規定製作核銷憑證,檢察官認為
                   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而提起公訴,地方法院審理後亦認為,被告二人係共同

                   連續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侵占公有財物,於 94 年 11 月 25 日各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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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徒刑 10 年 6 月 。案件經過將近 9 年的審理,最高法院於 103 年 3 月 26 日判
                   決被告二人無罪,判決理由係認為:「法律是社會生活的產物,執法人員自須體
                   察社會脈動,秉持立法精神和整體法律秩序理念,與時俱進,法律生命於焉豐富

                   而有活力,司法裁判(含檢察官之處分)因此適於社會正義,符合人民法律感情,
                   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關於『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
                   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客觀性義務規定,亦得藉此具體展現。世
                   界各原住民族多處偏遠地區,接觸、利用現代物質、經濟、科技、教育等資源之


                   47 請參見: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更(一)字第 565 號刑事判決,理由欄四、(十三)之內容。
                   48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73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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