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8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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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lhqot’in案之省思(二) Tsilhqot’in案之省思(三)
• 理應退讓的國家主權:從1864年Tsilhqot’in戰爭開始,一 • 司法權之自我省思:原住民族集體權利的概念,與現行國
直到1992年提起訴訟,國家一直站在與原住民族對抗的立 家法係基於個人主義的立法精神,有其本質上的差異。司
場。但是,以戰爭或訴訟的方式解決紛爭,都是以權利義 法機關如何透過「法律的文化解釋」(cultural
務關係對立之兩造為前提,兩造在爭執過程中,經常會落 interpretation of law),調和其中的差異,雖屬不易,
入「追求正義,不計代價」的思維中。然而,寇斯定理 但仍是無法規避的問題 。在不違反「依法裁判」的憲法
(Coase theorem)告訴我們,當交易成本為零的時候, 精神下,納入「部落法」的思維,更能體現保護原住民族
不管財產權如何分配,都會是有效率的 !換言之,當交 權益,並糾正過去不正義所產生的謬誤。
易成本不斷提高時,財產權配置的效率,亦將隨之遞減。 • 原民個人涉及犯罪時,司法機關如何審理及判決,僅涉及
• Carol Anne Hilton教授即認為,加拿大政府應該減少在法 原住民個人,而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重新建構族群與
庭上對抗原住民的支付,並將此部分資源用以提升原住民 土地的關係,則仍有待司法權更進一步討論、省思。以傳
族相關權益加。 統領域之爭議為例,在司法程序上,回復原住民族對於土
地之集體權利,其困難程度遠高於對原住民個人是否犯罪
的審理。
結論
• 肯認原住民族對於傳統領域之主權,並未隨著國家主權之
建立而消失,原住民族主權與國家主權是「繼續」、「同
時」存在。「傳統領域」是原住民族跨越時間界線的主權
展現,加拿大最高法院在Tsilhqot’in案就此部分所提出之
見解,值得作為我國後續相關研究之參考。
• 政府應該減少在法庭上對抗原住民的支付,並將此部分資
源用以提升原住民族相關權益,亦即,在原住民議題上,
適度退讓國家主權,應屬當然。
• 相關法律沒有修訂的情形下,加拿大最高法院肯認系爭土
地屬Tsilhqot’in之傳統領域,彰顯司法權自我省思的能
力,應可作為我國司法機關在未來審理原住民族集體權利
爭議時的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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