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8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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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lhqot’in案之省思(二)                                 Tsilhqot’in案之省思(三)

               • 理應退讓的國家主權:從1864年Tsilhqot’in戰爭開始,一               • 司法權之自我省思:原住民族集體權利的概念,與現行國
                 直到1992年提起訴訟,國家一直站在與原住民族對抗的立                       家法係基於個人主義的立法精神,有其本質上的差異。司
                 場。但是,以戰爭或訴訟的方式解決紛爭,都是以權利義                         法機關如何透過「法律的文化解釋」(cultural
                 務關係對立之兩造為前提,兩造在爭執過程中,經常會落                         interpretation of law),調和其中的差異,雖屬不易,
                 入「追求正義,不計代價」的思維中。然而,寇斯定理                          但仍是無法規避的問題 。在不違反「依法裁判」的憲法
                 (Coase theorem)告訴我們,當交易成本為零的時候,                   精神下,納入「部落法」的思維,更能體現保護原住民族
                 不管財產權如何分配,都會是有效率的 !換言之,當交                         權益,並糾正過去不正義所產生的謬誤。
                 易成本不斷提高時,財產權配置的效率,亦將隨之遞減。                       • 原民個人涉及犯罪時,司法機關如何審理及判決,僅涉及
               • Carol Anne Hilton教授即認為,加拿大政府應該減少在法                原住民個人,而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重新建構族群與
                 庭上對抗原住民的支付,並將此部分資源用以提升原住民                         土地的關係,則仍有待司法權更進一步討論、省思。以傳
                 族相關權益加。                                           統領域之爭議為例,在司法程序上,回復原住民族對於土
                                                                   地之集體權利,其困難程度遠高於對原住民個人是否犯罪
                                                                   的審理。










                                 結論

               • 肯認原住民族對於傳統領域之主權,並未隨著國家主權之
                 建立而消失,原住民族主權與國家主權是「繼續」、「同
                 時」存在。「傳統領域」是原住民族跨越時間界線的主權
                 展現,加拿大最高法院在Tsilhqot’in案就此部分所提出之
                 見解,值得作為我國後續相關研究之參考。
               • 政府應該減少在法庭上對抗原住民的支付,並將此部分資
                 源用以提升原住民族相關權益,亦即,在原住民議題上,
                 適度退讓國家主權,應屬當然。
               • 相關法律沒有修訂的情形下,加拿大最高法院肯認系爭土
                 地屬Tsilhqot’in之傳統領域,彰顯司法權自我省思的能
                 力,應可作為我國司法機關在未來審理原住民族集體權利
                 爭議時的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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