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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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中央研究院生態多樣性研究中心於 2008 年 8 月 10 日發表的「台東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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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海洋生態與生物多樣性調查報告書 」所載,於杉原海岸及潮間帶共記錄到 104
種石珊瑚、10 種軟珊瑚、5 種水螅珊瑚,總共 119 種,並因而孕育豐富的魚蝦、
蟹貝、海蔘、海膽等生態與漁業經濟資源。可說是一文史與生態兼具、豐富多樣
的珍貴寶地。
然而「懷璧其罪」,中段的 6 公頃海水浴場與美麗沙灘,很快便有財團伸手
染指。其過程是台東縣政府於 2004 年 12 月 14 日與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美麗灣公司)簽訂「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經營案興建暨營運契約」,
以 BOT 方式將臺東縣卑南鄉加路蘭段 346 及 346-2 地號等山坡土地交由美麗灣
公司進行開發(下稱美麗灣案),開發面積合計 59,956 平方公尺。2005 年 2 月
21 日該公司以因應開發需要為由,函請當時台東縣政府所屬旅遊局(現已更名
為城鄉發展處)同意合併加路蘭段 346 及 346-2 地號土地,再分割成同段 346 及
346-4 地號土地,將美麗灣旅館主體建物的實際建築基地即 346-4 地號土地,面
積 0.9997 公頃分割出來,藉以規避「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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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標準」第 31 條第 14 款第 7 目 規定山坡地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
環評)的 1 公頃開發面積門檻。
台東縣政府於同年 3 月 8 日以「配合開發需要」為理由,同意辦理土地合併
及分割,使該建築基地得以不必進行環評而直接開發。同年 10 月 7 日美麗灣公
司取得 346-4 地號土地興建旅館的建造執照後,隨即於同年 12 月 12 日以擴建規
劃為由,申請全區開發,並於 2006 年 9 月 26 日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審。當初
規避環評在先,迨取得建造執照後才又申請全區開發,違法情況明顯。何況既然
已是全區開發,在未經環評通過前,原有 0.9997 公頃土地的旅館興建工程,是
否應先停止施工?經阿美族林淑玲等人與台灣環保聯盟台東分會抗議無效後,便
展開應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的公民訴訟與撤銷環評的行政訴訟。最終均獲勝訴判決
確定。
但事件並未落幕,美麗灣公司繼續送審環評,當地居民則提出撤銷旅館建造
執照與使用執照的訴訟。而台東縣政府亦未有所反省,快速通過第二次環評結
論 , 並核發同意復工的處分函,於是居民被迫再提起撤銷第二次環評結論與復工
處分等二件訴訟。目前,第二次環評結論業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撤銷台東
縣政府所核發旅館建造執照、使用執照與同意復工處分等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
院也均判決撤銷。預計,最高行政法院很快會在 撤銷第二次環評結論判決確定
的基礎上,陸續駁回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的上訴。
4 相關數據由作者從報告中加以匯整,中央硏究院生物多樣性硏究中心珊瑚礁演化生態暨遺傳實
驗室硏究報告連結:
http://tci.ncl.edu.tw/cgi-bin/gs32/gsweb.cgi?o=dnclret&s=id=%22TCI0002357622%22.&searchmode=
basic&tcihsspage=tcisearch_opt2_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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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31 條第 14 款第 7 目規定,位於山坡地、
國家風景區或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
一公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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