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7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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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與土地管轄權的《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能否盡快催
生立法通過。
此外,於國土計畫下的「海洋資源地區」,其分類原則,也明定納入原住民
傳統使用方式,可以搭配前述《海岸管理法》涉及原住民文化的相關規定使用。
能否透過國土治理修補美麗灣案所凸顯的問題,
乍看《國土計畫法》與《海岸管理法》法條結構,對於原住民族土地議題,似乎
沒有令人驚豔的創新設計,未能賦予如美麗灣案的徹底解決之道。但這僅是大架
構法律,難以對個案做過於細節性的規範。
於《海岸管理法》部分,如果能具體將前述第 7 條第 8 款的規劃原則,落實
在第 8 條的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尤其第 9 款的特殊重要文化區域內,具體規範符
合此一特殊文化的保護與使用原則,再搭配使用同法第 25 條、第 26 條規定,否
准其開發許可申請,即可達到徹底解決美麗灣案。當然,操作細節上,首先,須
將第 25 條第 2 項授權中央主關機關訂定的法規命令中,關於「特定區位」與「一
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適用範圍」作細緻的研訂。此處之特定區位與前述特定區
域概念有別,依筆者之見,包括杉原海岸在內的自然海岸,通案列入關於在「特
定區位」內,至於一定規模、使用性質特殊與否,則應針對「特定區位」的重要
或敏感程度,分門別類位不同密度的細緻規範。
由於美麗灣案,如前所述,其相關開發、建設申請,相關通過或核准的處分,
均已遭司法判決撤銷,未來重提申請,自應踐行第 25 條、第 26 條所定申請許可
程序。中央主管機關藉此接手處理,以違反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為由,否
准其申請,並依第 36 條令回復原狀。
於《國土計畫法》部分,能否將整個杉原海岸劃入當地某個「特定區域」,
或許尚會有爭議,但其基地屬阿美族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各方尚無異見。此時,
至少可以透過此法第 23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將類似情形的使用管制規則研
訂得更嚴謹,使容許使用項目須更符合當地原住民生活、文化元素。其次,再透
過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以不符第 23 條第 2 項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為由,
限期令遷移,或依同條第 3 項將土地變更為非可供建築用地,一了百了。不過,
困擾的是第 32 條所定權責在地方政府,會使此一利器功能,大打折扣。
肆、結論與建議
土地商品化的圈地炒作利益快速且龐大,這些利益,可以讓資本利益集團享
受、揮霍,可以用來豢養政權與民意代表,而政治人物則靠資本利益集團提供資
金,圈養地方派系維繫政權,或海外累積私人資產,技術官僚則甘為或淪為工具。
所以,他們結盟為新政商聯盟後,竟可無視《原住民族基本法》也是我國有效的
法律,縱使尚未系統性公告全國各地原住民傳統領域範圍,也可以且應該個案依
循現有資訊加以認定,而非冠冕堂皇地赤裸裸操作成憲法保障人民權益應不分族
群,於原住民傳統領域範圍尚未有法源且未依法公告,尚無該法第 21 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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