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4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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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看與一旦發現遺址立即停工並通知主管機關等規定,其敷衍虛應心態,可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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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 。有關傳統領域土地問題,經原住民族委員會直斥其非後,行政院卻於 2012
年 8 月 1 日召開「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 BOT 案開發問題專案會議」,在當時政務
委員楊秋興主持下,做出略以憲法保障人民權益應不分族群,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在未有法源依據且未依法劃定公告前,尚無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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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由 ,為開發業者解套。
在行政官僚與資本利益集團聯手宰制下,其環境影響說明書對於就此開發案
對邵族原住民生活、文化的可能影響評估,認為不僅不會帶來負面衝擊,甚至認
為「開發完成後,將引進居住人口,與原有居民在生活型態上有所差異,可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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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環境朝向高品質生活目標邁進。」 不啻將原有當地邵族原住民生活型態視
為落伍的低品質,透過引進居住人口,消滅其文化紋理,而達到開發業者自認之
高品質生活型態。
四、原住民的文化抵抗
為方便資本利益集團吞噬擁有山海美景的土地,行政院政務 委員層級官僚
也不惜帶頭否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效力,於此情形下,即能體會原住民族恢
復主權的文化抵抗,是何等之艱困。
美麗灣與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二件 BOT 案,因為基地都是公有土地,而環
評又皆由開發業者提出申請。故於環評通過後,當地原住民想透過行政救濟程序
撤銷環評結論,就必須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主張有何種法律上權利受到損害或將受
到損害。此為這類型訴訟,會被最先問到的程序問題。
此二件撤銷環評案件,因特別涉及原住民傳統領域,筆者特別引用《環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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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4 款 、第 19 條第 5 款 與《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
估作業準則》,提出文化抗辯,主張其開發行為會對當地原住民的傳統生活方式、
社會經濟地位產生衝擊,以及限制、剝奪其對傳統領域土地利用的形式。可惜,
雖然建構了原住民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主觀公權利),但行政法院與行政院訴願
會,仍均以原環評主管機關就開發行為對自然生態或生活環境(涉及廢水污染)
的影響評估不確實,以及未遵守利益迴避規定為由,撤銷環評結論。
參、國土治理的修補
一、再溯美麗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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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10 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暨答覆說明對照表,2012 年 12 月 7 日環署綜字第 101011194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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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 BOT 案環境影響說明書 P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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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法所定縣(市)主管機關之權限如下:(四) 有關縣
(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或由中央主管機關移轉管轄權至縣(市)主管機關之開發行為環境影響
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或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執行之監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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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本法第八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指下列情形
之一者:(五) 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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