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5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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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 1987 年行政院核定的《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 ,即將台
                   東杉原海岸劃為「一般保護區」,其保護、保育原則是「以不影響環境之生態特
                   色及自然景觀下,維持現有之資源利用型態」。試問,台東縣政府將原供海水域
                   場使用的沙灘 BOT,改為興建大型渡假村,有無違背上述保護保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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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環境影響評估程序,《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5 條 ,明定開發
                   單位應先查明開發行為之基地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

                   表」所列之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而是否位於《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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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計畫》之「自然保護區」或「一般保護區」,則為表列第 1 項 。另於非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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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位調查表,供開發申請人檢核,因與美麗灣案無關,本文不予贅述。

                        徒法不足以自行,關鍵即在於開發至上的地方政府,刻意視若無睹或加以曲
                   解。在美麗灣案,台東縣政府用下位階的沙灘地目「遊憩用地」,以容許興建旅
                   館為藉口,規避上位階的「一般保護區」使用原則限制,亦是引起重大爭議的原
                   因之一。類似情形全台不可勝數,這是過去幾十年來以土地開發為導向的經濟發

                   展模式,所造成國土治理上的沈疴。
                        原本美麗灣公司與台東縣政府如意算盤,是 2004 年 12 月簽約,2008 年底
                   對外營運。因偷雞不成,迄今 2016 年,不僅營運可能性越來越低,美麗灣公司

                   所屬美麗華企業集團,更因此賠上集團信譽,想必是該集團始料未及。雖然此類
                   無視土地倫理與紋理的圈地開發情形相當普遍,但能被如此(相對)有效阻擋的
                   開發案件,筆者必須誠實指出其實不多。
                   二、海岸管理法
                        顧名思義,它是一部用來規範海岸地區土地的法律。而此部法律運作的第一

                   大步,則是必須界定出「海岸地區」的明確範圍,並加以公告。從新聞中,我們
                   看到台東縣政府與議會極力反對、杯葛內政部的說明溝通與公告。這些政治人物
                   或許擔心《海岸管理法》的施行,會增加新政商聯盟吞噬土地的障礙,於是刻意

                   直接將「海岸地區」的公告,與保護區的劃設畫上等號,大肆宣稱會影響縣政建
                   設,藉此誤導民眾,尤其漁民亦一起反對。台灣其他地區,大部分擁有長海岸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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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II)-北海岸、北門、尖山、九棚、好美寮,第三段「台灣沿
                   海保護區之規劃」中,第二點《保護區之類別及其保護原則》第二款規定,一般保護區:在不影
                   響環境之生態特色及自然景觀下,維持現有之資源利用型態。營建署保護計畫網址: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715&cat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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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5 條規定,開發單位應先查明開發行為之基地,是否位於環
                   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表(附件二)所列之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並應檢
                   附有關單位公函、圖件或實地調查研判資料等文件,並敘明選擇該開發區位之原因。
                   開發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發基地位於相關法律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區域,從其規定;其說明書或評估書經提請主管機
                   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應不予通過。
                   二、位於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區域,應取得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
                   三、區位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應詳予評估及研訂因應對策。
                   16 連結網址:
                   http://ivy5.epa.gov.tw/epalaw/search/DispGraph.aspx?gtype=1&gcode=030050+++50&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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