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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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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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新國土計畫法於近日通過,各界對於該法帶有相當多之期待之同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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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對於該法實施抱有諸多疑慮者 ,其中部分來自原住民學者之主張尤其更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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矚目 。究其原因,主要在於本法對於國土保安等雖有正面之意義,然對於業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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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於相關土地上之原住民族同胞而言,由於同法之實施將受到諸多之限制 ,
因此未來如何兼顧保育與原住民土地等之權益將成為重要關注議題。
其次,到目前為止關於原住民族之保護,雖制定以原住民族基本法為中心之
相關法規範。然而規範重要內容之原住民族基本法,卻往往因為其「基本法」之
特性,無論於法律之定性乃至法律適用層面而言,產生見解上之歧異。 對此於
新國土計畫法中關於原住民族基本法中重要部分規範之適用,似乎有不同於以往
之作法。
綜上本文從上述出發點,並特別選定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海域之特定區域劃設
制度為主題,對於該等制度之規畫及可能與特定原住民保護規範間產生之衝突及
問題進行探討。
一 新國土計畫法之制定之意義及制定前後國土規劃基本架構之變化
國土計畫法制定前台灣地區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可概分為:國土綜合開發計畫、
區域計畫、都會區計畫、直轄市或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都市計畫等階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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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除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為法定計畫外 ,至於國土綜合開發計畫、都會區計畫
及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並沒相對應執行之法律依據,以致台灣地區長期以來缺乏上
位國土政策指導方向,各層級計畫之間也未能有效整合,以提供有效的指導與落
實。
此外依據土地依法令之規定雖可劃分為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並有截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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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順貴專之欄:國土計畫法令人耳目一新之處。http://www.storm.mg/article/76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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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台灣法學基金會所舉辦「國土計畫法律與政策」研討會(2016 年 3 月 12 日),該研討會業已對
於新法制定後相關重要法律議題「國土計畫法分區方式」「 土地使用管制的合憲性審查」「 土地所
有人的損失補償」「 補償救濟機制」「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的設置」進行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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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電子報導「國土計畫法 學者點出各項問題」。 http://titv.ipcf.org.tw/news-17807,蔡志偉教授指
出「如果說沒有辦法去透過國土計畫讓原住民族有更實質的參與,甚至說在整個審議的過程當中
第一個你審議就應該要原住民族的參與,但是原住民族其實他相較中華民國法律來講,他應該是
一個對等的這樣子的政治實體」…「是不是要在這個區域裡面劃定國土復育的區域,第一關審議
委員會已經沒有原住民族的代表,也就是 21 條本來就是說你原住民族要參與同意, 可是 36 條
是我要邀請你來參與,邀請你來參與跟我要取得你同意是兩回事啊,這個條文恐怕反而會變成各
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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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部分之限制一般而言最主要涉及相關土地利用之管制。惟也有論者從原住民族土地權
自然資源利用權等面向進行討論者,參照官大偉,「國土計畫、原住民族自治與原住民族土地權
之落實」, 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 1 卷 3 期頁 87-107(2011 年 9 月)。至於新近文獻吳勁毅,台灣
原住民族於國土空間規劃體制實踐自治權與發展權的進路初探,台灣原住民研究論叢第十五期
2014 年 6 月第 55~7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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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對於此等部分之批評,參照黃錦堂,「環境保護與國土規劃」,收錄於黃錦堂『台灣地區環
境法之研究』,頁 23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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