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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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土計畫法制定後,依國土計畫法草案之規範,國土計畫範圍應含括陸域、
海岸及海域三大部分,並確立國土計畫體系為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
國土計畫及都會區域計畫、特定區域計畫,並整合都市計畫及實施都市計畫以外
地區之土地使用管制。如下圖 1 右半所示,全國國土計畫之內容涵蓋現行國土綜
合開發計畫及區域計畫之結構,形成二個行政層級的計畫體系(「全國國土計畫」
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其間再考量為提升國家競爭力,塑造良好都會區域
發展擬定「都會區域計畫」,為解決跨行政區域或一定地區範圍內特殊課題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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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擬定「特定區域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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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土改造新願景【國土計畫法草案報告】
窺諸新國土計畫法內容,可以發現其最大特色之一,在於將國土劃分為四大
功能分區,包括:國土保育地區、城鄉發展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
以取代現有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並停止現有用地編定,以強化管制之功能。該
法亦規定全國國土計畫應載明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構想及其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國土功能分區管理計畫及其土地使用管制,藉
以強化地方管制工作之執行,期使國土資源之永續利用目標更能實現。
鄉規劃局委託研究,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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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宗裕,2005,“國土計畫法(草案)對規劃管制供作之影響分析”,2005 年中國土地經濟
學會與土地估價學會聯合年會暨「國土資源規劃與管理」研討會論文集(中國土地經濟學會、中
華民國土地估價學會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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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土改造新願景【國土計畫法草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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