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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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洋資源地區應以資源永續利用為原則,整合多元需求,建立使用秩序。

                        五、農業發展地區應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原則,積極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及
                   基礎設施,並應避免零星發展。
                        六、城鄉發展地區應以集約發展、成長管理為原則,創造寧適和諧之生活環
                   境及有效率之生產環境確保完整之配套公共設施。

                        七、都會區域應配合區域特色與整體發展需要,加強跨域整合,達成資源互
                   補、強化區域機能提升競爭力。
                        八、特定區域應考量重要自然地形、地貌、地物、文化特色及其他法令所定
                   之條件,實施整體規劃。

                        九、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族之土地,應尊重及保存其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
                   並建立互利共榮機制。
                        十、國土規劃應力求民眾參與多元化及資訊公開化。
                        十一、土地使用應兼顧環境保育原則,建立公平及有效率之管制機制。

                   (二)劃定機關
                        其次於劃定特定區域時,究竟權責機關為何?以及應履行何等法定程序始為
                   正當?容有更進一步探究之必要。此部分參照國土計畫法規定,分別對於「無涉
                   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以及「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雙軌制作法。

                        首先關於權責機關部分,若無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原則性規定主要
                   為國土計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國土計畫之擬訂、審議及核定機關如下:一、
                   全國國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審議,報請行政院核定。二、直轄市、縣
                   (市)國土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審議,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
                                                                                             。
                        換言之,基本上分別對應不同層級國土計畫及劃定階段而異其機關 以 全國
                   國土計畫為例,計畫之擬定、審議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至於核定部分則交由行
                   政院為之。相對地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部分,則由各該區域管轄機關進行擬定、

                   審議工作,至於核定部分則交由中央主管機關。
                        相對地若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則為第十條第二項:「 前項全國國土
                   計畫中特定區域之內容,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之例

                   外規定。
                   (三)劃定程序
                        若特定區域之劃設無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則依據一般性國土計畫法
                   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法定程序。整體而言,按其階段應可分為「擬訂前及擬定

                   期間程序」、「擬訂後送審議前程序」、「審議時程序」、「核定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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