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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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之特定區域之劃定,依據國土計畫法相關設計,以下先概述包括制定原則、主

                   體、程序等皆對應不同之特別設計。

                   1.  劃定原則
                       上述劃定基本原則中特別與原住民族土地海域之特定區域劃設直接有關原則,

                   應包含「三、國土保育地區應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並得禁止或限制使用。」「八、
                   特定區域應考量重要自然地形、地貌、地物、文化特色及其他法令所定之條件,
                   實施整體規劃。」「九、國土規劃涉及原住民族之土地,應尊重及保存其傳統文
                   化、領域及智慧,並建立互利共榮機制。」

                   2.  劃定主體及程序
                       相對地若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則為國土法第十條第二項:「前項全國
                   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之內容,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
                   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

                   3.  制度之評析
                        論者指出新國土計畫法中之「特定區域」,不同於四大功能分區,是在四大
                   功能分區上另外疊上去,從目前狀況看來,「原住民土地」、「都會區」、「河川流
                   域」都可能劃為特定區。更進一步以河川流域而言,「 一條河的流域可能橫跨「國

                   土保育區」、「農業地區」、「城鄉地區」,如果要對特定流域的特殊事項進行規範,
                   例如水質保護或是洪氾區,四大功能分區的規範可能不足,那就可以運用「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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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的做法,建立一個計畫圖層疊上去以進行調整」 。至於此等「特定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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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規劃評價,由於尚未有具體可見之設計,所以相關討論也較少 ,有待具體制
                   度之運作。
                   (二)國土計畫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範調整及適用關係
                       相對於前述一般性詳細之劃定程序,特定區域擬定過程中若涉及原住民族土
                   地及海域時,劃定程序僅明文規定必須依據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然究竟此等規定之意涵為何?  實際上又該如何進行?  關於前者將涉及到基本法
                   之定性等及與基本法與相關法規範間之適用問題(將於 1.基本法之定性 2.  國內法
                   學說見解整理-以原住民族基本法為中心 3.原住民基本法與其他法規範之適用)
                   最後 4.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及其具體化之規範加以說明。

                   1.  基本法之定性
                       首先,早期論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時,或往往因為相關基本法中之規範大都為
                   原則性之規定或認為其屬於政策性之立法,所以否定或忽視其重要性。其次,雖
                   然也有相關論文詳細介紹關於基本法之特點,然畢竟基本法制並非台灣本土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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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法,給問嗎?地政學者戴秀雄來解答(三):細說國土分區眉角
                   http://e-info.org.tw/node/11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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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一曾針對 96 年草案進行討論者,其中關於特定區域劃設制度,提出相關疑慮,氏主張「特
                   定區域是屬於國土計畫內之部門計劃,但其在國土法草案中享有極強之地位,草案對特殊課題又
                   不加定性,極易造成國土計畫之體系及管制破壞因素,宜再細緻加以規範」參照林明鏘,國土計
                   畫法政策與草案評析—以內政部九十六年一月草案為中心,政大法學評論 114 期,頁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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