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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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獨創 ,此等法制究竟應如何適用? 則有更進一步參考外國法制之必要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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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僅就先前研究成果相關部分整理如下 。
(1) 日本基本法之機能
關於基本法之關注重點,一般而言,透過基本法之模式希望達到之功能,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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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學者 整理大致有下列幾點:
a.擬定政策方向及其推進
基本法之意義,通常可從其立法目的規定了解其端倪。換言之,基本法制定
通常對於國家而言,該等政策或領域相當重要,並採重點式推進,所以,一般而
言,於基本法中往往以明文規定明示其責任、任務及推動之決心外,並依據其所
指示之方向性或方針,計畫性、綜合性並長期性推動相關政策。
b.制度及政策之體系化、綜合化
一般而言,基本法之機能,所舉出者尚有得呈現該當特定領域制度政策之全
體面貌,並期能加以統合化、體系化。換言之,透過基本法制定特定領域之制度、
政策基本方面,並整備相關制度及政策,以期達到統合化及體系化之必要性。或
許伴隨社會日益複雜化、國家所扮演角色也大幅擴大之現今時代中,基本法具有
其一定之意義,特別在於立法法令數量之增大、無計畫地立法、法制度高度化及
複雜化等前提下,其所伴隨而來者將致使法律相互間容易產生矛盾及衝突等情形。
所以仰賴基本法所呈現之理念、方針、鳥瞰圖等,除可呈現基本方向及整體面貌
外,也可達到統整法規範秩序之功能。
c.確保政策之一貫性及連續性
基本法制度,對於短期並以狹隘視野所形成現實性政策考量,轉變為基於長
期性、綜合性視野所賦予未來政策方向之作法,其主要目的在於縱令國會構成轉
變或內閣更迭時,也仍然可以維持政策之持續性及安定性。
d.行政之控管
此外,基本法制度之採用尚有重要之期待,主要在於對於行政部門之控管。
換言之,現代國家伴隨其任務之擴大,行政部門也呈現巨大化,再加上權力及資
訊集中化所產生之行政國家現象。於此前提下,基本法乃為國會對於行政部門給
予一定之框架並對其加以監視控管之手段。
e.國民意識啟發及改革
再者,透過基本法制度,除呈現特定領域政策國家認識外,於基本法中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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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研究指出比較可能乃透過日本比較法制繼受而來。參照塩野宏,基本法について,日
本学士院紀要,第 63 巻第 1 号(2008 年),頁 1-29。該文指出日本基本法之制度除台灣之外,
相關國家也間接受到日本法制影響採取同樣法制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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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為止關於日本基本法制介紹論文主要包括陳春生,淺釋「環境基本法」,收於行政法之
學理與體系(二),元照出版社(2007 年),頁 185-194;蔡秀卿,基本法之意義與課題,收於
現代國家與行政法,學林出版社(2003 年),頁 23-50;同作者,環境保護基本法草案之檢討,
收於現代國家與行政法,學林出版社(2003 年),頁 483-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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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宇松,環境基本法制之理論與實踐-從日本基本法理論觀之,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第 13
期,頁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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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崎政司,基本法再考(三)基本法の意義・機能・問題性,自治研究第 82 卷第 1 號(2006
年),頁 7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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