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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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則應可認為基本法已不具備所謂之優越性,此時吾人不得不肯認個別法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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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反而應當優先適用 。然而,若基本法為後法之情形時,與通常之處理情形不
同,並非依據特別法優先之法理處理,而是依據後法基本法之規定適用,前法之
個別法規定則無法適用。
(4) 新國土計畫法中對於原住民族基本法「指示適用」
相對於選址條例所產生之法律適用問題,於新國土計畫法中則藉由指示適用
規範之方式-「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應邀請原住民族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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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計畫之擬定、執行與管理」 ,此部分之立法實踐,一改既有原住民之框架
法、普通法之刻板印象。此外也可解決個別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中「各自表述」
所產生之解釋法問題。換言之,對於特定具有本質上重要規範賦予優越性地位並
透過此等指示性條款,某種程度促使原住民族基本法部分規定取得優先適用之結
果,此也是一種所謂符合相關學理「準憲法地位」或「優越性地位」呈現方式。
4. 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海域特定區域之劃設與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承前述,於新國土計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國土計畫之擬訂、審議及核定
機關如下:一、全國國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審議,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審議,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然若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者,則為同條第二項:「前項全國
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之內容,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
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
之例外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全國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之內容,若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海域者,
首先制定機關基本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共同來擬定,至
於程序必須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及依據同條所定之)諮商取得原住民
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法規命令)辦理。首先必須先探究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
條之規定,該條文共包含四項 其中與特定區域劃設有較密切關係者應為「政府
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
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
及第四項「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
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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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倉遼吉,憲法と教育,公法研究第 32 号頁 2-3(197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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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第十一條 國土計畫之擬訂、審議及核定機關如下:
(第二項)前項全國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之內容,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應依原住民族基
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
國土計畫法 第二十三條
(第三項)前項規則(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等規定)中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
之使用管制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
主管機關訂定。
國土計畫法第三十六條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經劃定者,應以保育和禁止開發行為及設施之設置為
原則,並由劃定機關擬訂復育計畫,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如涉及原住民族土
地,劃定機關應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計畫之擬定、執行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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