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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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對此,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委會)曾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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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制定行政規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釋義」 方式對於相關內容進行
闡釋,其後更進一步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之法律授權制定「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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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法規命令予以規範 。此部分相信應為對應
行政程序法要求之進步立法,一旦成為法規命令則不在僅是為內部行政機關之技
術等規範,更進一步賦予行政部門對於相關人民權益規範事項,具有管制權限並
對外發生規範之效果。此部分之修法,參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內容性質
而言,應可肯認為適當之作法。
其次,關於國土計畫法特定區域之劃設,應屬於同辦法之第三條「本法第二
十一條所稱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等行
為,指附件所列之行為」。再依據同辦法附件第五點第(一)(二)款規定,原則上所
謂「限制原住民族利用行為,乃指政府或法令所施行之措施,有使當地原住民族
對既存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之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權利,產生喪失或變更之
法律效果(第一款)。或使當地原住民族事實上無法使用、收益或處分原住民族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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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及自然資源(第二款) 。
其次若原住民族特定區域之劃定行為,若經肯認為該當此辦法附件行為時,
必須採取何等程序?依據同辦法第四條規定,所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所
稱「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指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開部落會議議決通過」。
此部分之規定相較於授權母法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
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在作法上雖然更為具體,然諮商之範圍似乎排除個別原住民族外,諮商並取得同
意之方法似乎也僅限於部落會議,而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許有可檢討之空間。
其次關於特定地區之劃設,當然必須考慮劃設之範圍為何? 關於此部分首先
參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此外雖然由於現今尚未通過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
草案,然依據該草案規定更進一步就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加以定義為「經依本
法所定程序劃定之原住民族傳統祭典、祖靈聖地或舊部落及其週邊獵區或墾之公
有土地。」(草案第三條第二款);至於「原住民保留地」則定義為「指政府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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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
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
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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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
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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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縱令該當上述規定之同時,若為「政府為阻止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必
要時,所為之短暫限制」或「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認定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無侵
害之虞、促進原住民土地利用、增進自然資源保育,或改善原住民族生活環境」情形之一者,則
例外不屬於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原住民族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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