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83
規範其理念或方向性本身.之作法,同時也對於國民意識啟發產生一定功用。此
外,若對於社會形成特定新理念或規範時,基本法之制訂乃促進社會對此等理念
與規範之理解,也成為國民教育之一環。
(2) 日本基本法之類型
於日本法學界有論者更進一步將基本法予以類型化整理。論者指出類型化之
意義主要在於依據制度背景、目的、規定內容等,可得知各個基本法所扮演之角
色。惟應注意者,原則上單一基本法並非僅具有一種意義,所以可能同時涵蓋多
種類型之可能。此外,承上述基本法發展歷程,於日本一旦制定後之基本法並非
一成不變,所以其性質往往會隨著其後之修法而轉變,但基本上以下之整理主要
22
依據該法制定之時期來判斷 。
a.理念型
理念型基本法主要著眼於該制度政策、基本理念及原則,主要代表者為教育
基本法。此等基本法之作用,不僅僅為該領域制定基本理念與原則,同時也肩負
廣泛向國民宣傳之功能,也可稱為宣言型。早期之論者或主張基本法除具有補充
憲法之功能外,同時其也為銜間憲法與個別法間之媒介法,所以於相較於傳統「憲
法」—「法律」—「命令」之法體系構造,於創設基本法之後,則轉換成為「憲
法」—「基本法」—「個別法」—「命令」之構造。
早期日本學說以有倉遼吉教授為代表,認為基本法乃具有準憲法之性質, 可
更進一步從其內容層面及型式層面加以觀察。就內容層面而言,乃指教育基本法,
為將憲法上之教育規定予以具體化之確認性規定,若立法機關制定違反教育基本
23
法意旨之法律時,將有違憲之虞 。其次,尚有佐藤功教授也提及教育基本法之
24
準憲法性質時,指出基本法乃現行憲法對於教育原則事項予以具體化之法律 。
b.政策型
政策型基本法則著眼於個別領域、國家政策制度之目標及方向所應有態樣或
方針。基本上,政府也會依照此等規範促進政策之推動。此等類型中代表之基本
法者,例如:糧食農業農村基本法、中小企業基本法、科學技術基本法皆屬於此
類。其次,例如:環境基本法、男女共同參畫(與)社會基本法等應屬此等類型。
c.對策型
至於對策型基本法,乃制定特定行政上之對策,並具有維持社會秩序、提升
人民福祉、預防救濟被害者之對策法性格。例如:災害對策基本法、舊公害對策
基本法、身心障礙者對策基本法、消費者保護基本法、土地基本法、高齡化社會
對策基本法、食品安全基本法、少子化社會對策基本法。
d.改革推進型
改革推進型,乃基本法制中近年來所建立之新類型基本法。此等基本法之目
的主要在於推動國家重要政策並進行特定改革所制定者,大多於基本法中加以明
22
以下分類,主要依據川崎政司,基本法再考(一)基本法の意義・機能・問題性,自治研究
第 81 卷第 8 號(2005 年)頁 59-61。
23
有倉遼吉,教育基本法の準憲法的性格,教育と法律(1961 年),頁 3 以下。
24
佐藤功,日本憲法と教育基本法,季刊教育法 23 号(1977 年),頁 14 以下。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