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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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其理念或方向性本身.之作法,同時也對於國民意識啟發產生一定功用。此

                   外,若對於社會形成特定新理念或規範時,基本法之制訂乃促進社會對此等理念
                   與規範之理解,也成為國民教育之一環。
                   (2)  日本基本法之類型
                        於日本法學界有論者更進一步將基本法予以類型化整理。論者指出類型化之

                   意義主要在於依據制度背景、目的、規定內容等,可得知各個基本法所扮演之角
                   色。惟應注意者,原則上單一基本法並非僅具有一種意義,所以可能同時涵蓋多
                   種類型之可能。此外,承上述基本法發展歷程,於日本一旦制定後之基本法並非
                   一成不變,所以其性質往往會隨著其後之修法而轉變,但基本上以下之整理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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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該法制定之時期來判斷 。
                   a.理念型
                        理念型基本法主要著眼於該制度政策、基本理念及原則,主要代表者為教育
                   基本法。此等基本法之作用,不僅僅為該領域制定基本理念與原則,同時也肩負

                   廣泛向國民宣傳之功能,也可稱為宣言型。早期之論者或主張基本法除具有補充
                   憲法之功能外,同時其也為銜間憲法與個別法間之媒介法,所以於相較於傳統「憲
                   法」—「法律」—「命令」之法體系構造,於創設基本法之後,則轉換成為「憲

                   法」—「基本法」—「個別法」—「命令」之構造。
                        早期日本學說以有倉遼吉教授為代表,認為基本法乃具有準憲法之性質, 可
                   更進一步從其內容層面及型式層面加以觀察。就內容層面而言,乃指教育基本法,
                   為將憲法上之教育規定予以具體化之確認性規定,若立法機關制定違反教育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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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意旨之法律時,將有違憲之虞 。其次,尚有佐藤功教授也提及教育基本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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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憲法性質時,指出基本法乃現行憲法對於教育原則事項予以具體化之法律 。
                   b.政策型
                        政策型基本法則著眼於個別領域、國家政策制度之目標及方向所應有態樣或
                   方針。基本上,政府也會依照此等規範促進政策之推動。此等類型中代表之基本

                   法者,例如:糧食農業農村基本法、中小企業基本法、科學技術基本法皆屬於此
                   類。其次,例如:環境基本法、男女共同參畫(與)社會基本法等應屬此等類型。
                   c.對策型
                        至於對策型基本法,乃制定特定行政上之對策,並具有維持社會秩序、提升

                   人民福祉、預防救濟被害者之對策法性格。例如:災害對策基本法、舊公害對策
                   基本法、身心障礙者對策基本法、消費者保護基本法、土地基本法、高齡化社會
                   對策基本法、食品安全基本法、少子化社會對策基本法。

                   d.改革推進型
                        改革推進型,乃基本法制中近年來所建立之新類型基本法。此等基本法之目
                   的主要在於推動國家重要政策並進行特定改革所制定者,大多於基本法中加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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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分類,主要依據川崎政司,基本法再考(一)基本法の意義・機能・問題性,自治研究
                   第 81  卷第 8  號(2005  年)頁 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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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倉遼吉,教育基本法の準憲法的性格,教育と法律(1961  年),頁 3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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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佐藤功,日本憲法と教育基本法,季刊教育法 23  号(1977 年),頁 14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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