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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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從擬訂前至核定為止(包括擬定前、擬定期間、審議期間)之程序,主要
                   規定於第十二條:「國土計畫之擬訂,應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舉辦座談
                   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作成紀錄,以為擬訂計畫之參考(第一項)。國土

                   計畫擬訂後送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日
                   期及地點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主管機
                   關提出意見,由該管機關參考審議,併同審議結果及計畫,分別報請行政院或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第二項)。前項審議之進度、結果、陳情意見參採情形及其他有
                   關資訊,應以網際網路或登載於政府公報等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第三項)。」
                        至於核定後之周知程序則規定於同法第十三條:「國土計畫經核定後,擬訂
                   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函送各有關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九
                   十日;計畫內容重點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
                   廣泛周知(第一項)。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未依規定公告者,中央主管機關

                   得為公告及公開展覽(第二項)」。


                   三  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海域之特定區域劃定相關制度

                   (一)概述

                   相對於二部分所論述者乃一般特定區域劃定相關規範,至於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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