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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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劃定機關

             • 無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原則性規定主要為國土計畫法第                        • 相對地若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則為第十條第二項:「前
              十一條第一項:「國土計畫之擬訂、審議及核定機關如下:一、全                         項全國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之內容,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
              國國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審議,報請行政院核定。二、                         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                         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之例外規定。
              審議,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劃定程序


             •   若特定區域之劃設無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則依據一
              般性國土計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法定程序。整體而言,按
              其階段應可分為「擬訂前及擬定期間程序」、「擬訂後送審議前
              程序」、「審議時程序」、「核定後程序」。






















                                                                   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海域特定區域之劃設
                                                                   與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 相對地若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則為國土法第十條第二項:                       • 依據上述規定全國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之內容,若涉及原住民族
              「前項全國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之內容,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                          土地海域者,首先制定機關基本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
              海域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                          民族主管機關共同來擬定,至於程序必須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                                   二十一條(及依據同條所定之)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
                                                                    法(法規命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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