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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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庫斯傳統領域中涉及環境敏感區

             • 此外雖然由於現今尚未通過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然依據
              該草案規定更進一步就
             •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加以定義為「經依本法所定程序劃定之原
              住民族傳統祭典、祖靈聖地或舊部落及其週邊獵區或墾之公有土
              地。」(草案第三條第二款);

             • 至於「原住民保留地」則定義為「指政府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
              行原住民族行政所保留之原住民保留地及增編、劃編供原住民使
              用之保留地(草案第三條第三款)。」
















             四 新國土計畫下之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
             定
                                                                   •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
                                                                   • 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 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
                                                                   • 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 四、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
                                                                   • 五、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 六、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關於此等
                                                                    制度原本乃獨立於國土計畫法之國土復育條例草案之相關規範



















             • 所謂「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指自然生態環境嚴重劣化,急需復育                        • 國土計畫法第三十六條
              之地區。
                                                                   •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經劃定者,應以保育和禁止開發行為及設施之
             • 一旦經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土地,依據同法第三十六條規                         設置為原則,並由劃定機關擬訂復育計畫,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
              定,該當土地之利用目的,基本將受到相當之限制外並且必須符                          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合復育計畫進行
                                                                   • 此外必要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復育計畫,得依法價購、
                                                                    徵收區內私有土地及合土地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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