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P. 109

美國原住民身分認定簡介                5



                 13
            律。 此期間,總共有 109 個印弟安部落喪失其部落及族群成員身分(federally recognized status)。

            (五)自決期(the era of self-determination)(1961-present)。

                 自西元一九四五年始,經過二十多年印弟安人不斷地抗爭,以及美國白人的自我反省,美國總統尼
            克森(Richard Nixon)終於在西元一九七零年,正式承認「終止政策」(termination policy)是道德上以及
            法律上的錯誤 (morally and legally unacceptable),並且要求美國政府即刻停止終止政策,復權予印弟
                   14
            安人。 截至本文撰寫為止,美國聯邦政府之印弟安政策,一直維持著使印弟安人自決自治。


            三、美國印弟安部落成員身分認定的三個時期


                 如前所述,過去二百多年來,美國政府之印弟安政策,一直處於左右搖擺、不斷變動的狀態,然而
            有趣的是,由於從西元十八世紀一直到十九世紀末,美國政府一直認為印弟安部落是獨立自主的政治實
                                             15
            體 (autonomous political entity), 因此,關於誰是印弟安部落成員,美國政府無權過問,只有部落的
            人可以決定誰是部落成員,想當然爾,印弟安人也不會是美國公民。                                   16
                 為了推動印弟安政策,美國政府第一次碰觸(插手)印弟安部落成員身分事務,係於西元一八八七

            年,GAA法案通過後。然而,該次的部落成員調查,係為建立土地分配名冊,因此,名冊建立過程中,
            係由部落的人自主登記,美國白人調查員並不會對成員身分認定做實質審查。(換句話說,部落的人說
            了算)。

                 美國政府真正插手干預(影響)部落成員身分認定,係從西元一九三四年開始,主要分為三個時
                                  17
            期:(一)IRA 法案時期 (1934-1950);(二)部落終止期(1950-1970);(三)自決時期初期(1970-1980)。

            (一)IRA 法案時期(1934-1950)。

                 IRA 法案時期,美國政府欲透過重建印弟安政府與部落組織,以鼓勵及強化部落、維繫其傳統與文
            化,並改善印弟安人之生活。其具體作法是,草擬一聯邦政府版本的部落憲法(又稱:IRA 憲法),並
                                                         18
            強烈建議印弟安部落,依該版本建立部落政府。 後來,總共有一百多個部落採用IRA憲法,該憲法中
            亦規定了部落成員身分取得條件。原則上,IRA 憲法係以父母雙方註冊原則(two-parent enrollment rule)
            19
              為子女取得部落成員身分的要件,而當無法用父母雙方註冊原則(two-parent enrollment rule)或是居住

            13  David H. Getches, Charles F. Wilkinson, Robert A. Williams, Jr. Cases and Materials on Federal Indian
               Law, 201, West Publishing Co., 2005. 5 th  ed.,
            14  David H. Getches, Charles F. Wilkinson, Robert A. Williams, Jr. Cases and Materials on Federal Indian
               Law, 218-220, West Publishing Co., 2005. 5 th  ed.,
            15  Matthew L.M. Fletcher, American Indian Tribal Law, 228, New York: Aspen Publishers, 2011.
            16  然而隨著時間的經過,由於 19 世紀末葉 20 世紀初期,絕大多數的印弟安人事實上已經為美國政府所控制、
               管轄,若未賦予印弟安人美國公民身分,使其參與美國政治事務,儼然有違美國憲法之虞,因此,美國國會
               終於在 1924 年通過《印弟安公民法》(The Indian Citizenship Act of 1924),使美國印弟安人取得美國公民
               身分。
            17  所謂「IRA 時期」,係指聯邦政府施行《印弟安重整法》(1934 Indian Reorganization Act)的時期。
            18  採用 IRA 憲法的部落,可以獲得大筆的聯邦資金挹注。



                                                           99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