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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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三期
王光祿獵槍案,最高法院聲請釋憲
引起社會關注的王光祿案,起因為布農族人 Tama Talum(漢名為王光祿)在台東山區狩獵,遭警
方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而逮捕,一共判處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於 2015 年
11 月最高法院維持原判決三審定讞。但最高檢察署認為該判決可能產生文化歧視之結果,以及相關法令
之適用有誤,因而提請非常上訴。
檢察總長提請非常上訴後,鑒於此一議題涉及原住民傳統文化與現有法律間之衝突,且為社會所關
注之重大議題,最高法院在 2017 年 2 月 9 日審理時,特開放全程開庭網路直播,讓更多人得以了解此
一判決之過程,並於同年 9 月 28 日,認為相關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解釋。此同時亦係最高法院
首次聲請大法官解釋。
自最高法院首次開放網路直播,以及聲請大法官解釋即可看出,此案在司法權中之重要性,最高法
院於新聞稿中認為,「合議庭認為狩獵是原住民傳統文化特徵之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限制原住民
僅能以自製的落後槍枝打獵,致不能使用較安全的現代化制式獵槍;野生動物保育法限制原住民只能基
於因動物逾量、學術研究、教育目的或傳統文化祭儀必要,進行狩獵,罔顧其生活習慣,既都未確實依
據原住民族基本法檢討修正,且不符合兩公約揭示應事先與原民部落諮商,獲得其同意,和分享科技之
惠的尊重、雙贏理念,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肯定多元文化、維護原住民傳統及促進其發展的意旨。合議
庭並認為司法機關具有平亭曲直、實現正義的職責,但仍當謹守權力分際,乃請求司法院大法官就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8 條、第 41 條第 1 項,未就原住民特殊情形加
以考量部分宣告違憲。」
惟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法官聲請釋憲之相關解釋觀察,法官欲聲請大法官解釋,必須法官於審理
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違憲,始得停止審判程序聲請釋憲。意即,法官在審
判案件時,本即有對法律進行違憲審查之義務,其與司法院大法官之差別在於,並無個案拒絕適用、亦
無宣告法律違憲而無效之權,而僅能在認為審理案件時適用之法律違憲時,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解釋,
且須基於合理確信違憲,而不得在認為僅有違憲之虞時,即停止審判聲請釋憲。王光祿案中,涉及到憲
法中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理解與保護,也涉及到司法權在具體審理個案中憲法意識之提升,值得我們
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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