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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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1

            專題報導

            東吳大學法學院民族法研究中心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介紹






            一、公部門之推廣政策


                 原住民族語言之發展,涉及原住民族文化傳統之保存與傳承,2017 年 6 月 14 日,制定原住民族語
            言發展法(下稱原語法),作為保障原住民族語言權之法源。原住民族語言,其在我國官方語言之定位
            為何,涉及到原住民族在我國之地位,因而原語法第 1 條明文規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除顯現
            原住民族之地位外,更彰顯歷史正義之實現。為落實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之規定,原語法第 13 條

            要求,政府行使公權力時,原住民得以原住民族語陳述意見。甚而原語法第 14 條規定,原住民族地區
            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書。又原語法第 17 條要求主管機
            關以原住民族語言出版與原住民族事務相關之法令彙編並公告之。原語法第 27 條則規定主管機關為辦
            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等事項,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法人或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

            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


            二、推廣政策之決策


                 至於政府應如何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之政策,涉及到多元族群之平衡發展,不能以漢人本位思
            考,也不應偏頗於某一特定族群,因而原語法第 4 條規定,應定期邀集學者專家、原住民族代表及有關
            機關代表,審議、諮詢及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事項。且要求原住民族代表,各族均至少一名,且
            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代表總人數三分之二;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進而達成真正的族群平

            等,保障原住民族各族能參與語言發展政策擬定之程序。至於原住民族語言發展之政策,應以何者為優
            先,可能難以達成共識,故原語法第 7 條要求,應優先復振瀕危語言。



            三、各族群成立族語推動組織

                 又對於原住民族語言發展之推廣,如僅為政府之附帶業務,則既無法專責專任,也無法專心一致,

            因而原語法第 5 條要求,在一定原住民人口以上之公所,應設有專職之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除了政
            府積極推廣外,各族群自我意識高漲之下之自我復興活動,政府更應加以協助,使其成立族語推動組
            織。


            四、生活上之普及、推廣


                 除了公部門的推廣,使原住民族能夠復振其族語外,在生活中之推廣、普及亦為重要,如能將族語
            文字化、字典化,更能達成普及之成效,故原語法第 9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原住民族各族研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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