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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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之空洞化現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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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進而於 1900 年(明治 33 年)2 月 22 日發布律令第 7 號 ,命令「非番人者無論以何種名義,
均不得佔有、使用番地,或為其他權利目的之行為」。嚴格禁絕非原住民取得利用山林原野的權利。因
原住民提出有效證明文件之困難,其後再透過使用警察權力之同化政策,以武力鎮壓的方式,逐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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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無主地理論,而達成土地之收歸國有化目的 。
《圖 2:明治 33 年 2 月 22 日律令第 7 號》
其後總督府陸續透過 1910 年(明治 43 年)至 1914 年(大正 3 年)實施林野調查事業,以及 1915
年(大正 4 年)至 1925 年(大正 14 年)實施官有林野整理事業,完成原住民居住地區外之土地之測量
與設立地籍。1928 年(昭和 3 年)總督府以訓令第 81 號制定《森林計劃事業規程》,依土地性質之差
7 總督府公佈日令 26 號漢文條文則規定:「無上手證據,及山林原野之地契,算為官地。」參考,李文良,
《帝國的山林—日治時期台灣山林政策史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1 年,頁 28。
8 律令第 7 號之內容是一種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制度(亦即,「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或得台灣總督之許可
者,不在此限」),同時也包括罰則規定。其完整內容為:「蕃人 者 何等 名義 以 拘 蕃地 占
有 使用 其他権利 目的 為 得 但別段 規定 又 臺灣總督 許可 得 此限 。前項 規程
違背 者 五圓以上百圓以下 罰金 處 又 十一日以上六月以下 重禁錮 處 。」
9 參考,山路勝彦,《台湾 植民地統治—無主 野蛮人> 言説 展開》,日本図書 ,2004 年;
石垣直,<現代台湾 多文化主義 先住権 行方 <原住民族> 土地 権利回復運動 事例
>,《日本台湾学会報》第 9 号,2007 年 5 月,頁 204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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