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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三期



            即便限制放寬後,又發生保留地販賣等問題。除此之外,原住民文化中共有制度下的所有權概念,與建
            立在個人主義下的近代法律所有權概念仍有差距,再加上傳統文化與國家法律限制框架之衝突與適應不

            良。對於此一問題,在林業用地部分,採取合乎期待之造林補貼的方式,即是一種可能的政策方向。


            關鍵字:所有權、原住民保留地



                                                     壹、概         論


                 台灣目前之原住民族約有 55 萬人,佔總人口數的 2 %。根據《原住民身分法》(2008 年 12 月 3
            日)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依下列規定: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

            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
            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
                                                                                 1
            者。」因此所謂之「原住民」,於立法上另區分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 。
                 「原住民」分屬不同之原住民族。至於原住民族之認定,初期根據《原住民身分法》第 11 條第 2 項

            規定,「前項原住民之族別認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乃透過 2002 年 6 月 12 日行政院院臺疆
            字第 0910026162 號令訂定發布《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全文 12 條。原條文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
            稱民族別,指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及其
            他經行政院核定之民族。」2004 年 4 月 7 日行政院院臺疆字第 09300127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內容調整增加兩族為「本辦法所稱民族別,指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

            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民族。」其後立法院於2005年
            2 月 5 日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定義「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


            1  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的區分概念,不宜理解成為「平地原住民」等同「平埔族」的概念。在清治時期,

               將台灣的原住民區分「生番」與「熟番/平埔番」。後者所指者係平原地區漢化程度較早,同時納入統治版
               圖,劃入納稅服役範圍之原住民;前者則指未納入統治版圖,於山地之原住民。兩者均屬南島語系(Austro-
               nesian)民族。19 世紀末,日本學者伊能嘉矩(InoKanori)開始進行原住民各聚落實地調查,建立台灣原住民
               族群分類體系,將這些受漢文化影響較早,語言文化多已流失的族群,根據祖源傳說和文化特性分為,噶瑪
               蘭(Kavaran)、凱達格蘭(Ketagalan)、道卡斯(Taokas)、巴布拉(Papuran)、巴則海(Pazzehe)、巴布薩(Pavoza)、
               阿里坤(Arikun)、羅阿(Llo’a)、西拉雅(Siraya)、和馬卡道(Makattao)等族(參考,國立台灣大學人類學系,
               流動的歷史軌跡與收藏的平埔記憶—瑪蘭與凱達格蘭,國科會國家型科技計畫—數位典藏創新應用前鋒計畫
               (EPEE),1930 年代臺灣平埔族群影音資料整合應用與推廣放映計畫,http://www.pinpu.digital.ntu.edu.tw/
               concept.php)。其後於日治時期,透過幾次的國勢調查,將原住民區分成為「生番/高砂族」與「熟番/平埔
               族」。至國民政府治台,於 1950 年代因為地方自治選舉制度與選區選民之認定,同時為解決「居住平地之
               山地同胞」的選民身分認定問題,採行的認證與自願申請制度,使得「平地山胞」的概念,成為日治時期普
               通行政區高砂族與平埔族的延續,同時因自願申請制度,也致使約近有 5 萬平埔族人(熟番)隱身消失身分
               於漢人世界之中,直至 1990 年後,方有身分意識之重新復甦。參考,詹素娟,<臺灣平埔族的身分認定與
               變遷(1895-1960)—以戶口制度與國勢調查的「種族」分類為中心>,《臺灣史研究》第 12 卷第 2 期,2005
               年 12 月,頁 151 至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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