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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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之空洞化現象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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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森林計畫事業林野區分圖 》
二、國民政府治理後之發展
1945 年後國府治台,沿襲日本舊制,仍採國有地原則,接收日治時期官有林野地後登記國有。甚至
沿襲日本政府對於原住民之類似稱呼,將「高砂族」改稱「高山族( )」,其後改稱
「山地同胞( )」簡稱「山胞( )」。國府並沿用日治時期「番界」之
界限作為劃定縣以下地方自治單位「山地鄉( )」的輪廓。同時也沿用日本政府「準
要置林野」的設計模式,透過 1948 年 7 月由台灣省政府訂定之《台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開
始進行管理,並將這些「高砂族保留地」改稱「山地保留地( )」。該辦法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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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年修正為《台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1980 年修改「山地保留地」之名稱為「山胞保留地」
且主管機關層級提升,改由行政院訂定《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1994 年配合憲法修改將憲法增修
條文中「山胞」用語改為「原住民」,亦將「山胞保留地」改稱「原住民保留地」,辦法名稱亦同時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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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1958 年至 1966 年初期調查原住民保留地約有 240,634 公頃。
其後因原住民發展空間受限,分別有 1988 年至 1992 年原住民保留地增編與劃編,以及因原住民資訊不
17 引自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http://thcts.sinica.edu.tw/tempmap/rd03-3_1.jpg(23.8.2016 造訪)。
18 其後該辦法於 1966 年及 1974 年又分別進行兩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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