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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三期
證據法不利於原住民 建立原住民族證據法則。
法院配置不利原住民 於原鄉設置法庭或巡迴法庭。
培養原住民族司法人員及具有多元文化素養的法官(包括
在法律系所及司法人員訓練開設原住民族文化及原住民族
司法程序歧視 法官欠缺原住民族之基礎素養 權利相關課程,辦理原住民族議題講習或研討會,彙整出
版原住民族相關書籍,譯介國外有關原住民族權利之經典
著作及法院判決等)
尊重傳統司法制度,考慮各族傳統習慣、政治社會組織,
依各族情形參酌採用參審制
採取參審制度,參審員之選擇依各族傳統及需要而定。
承認及適用原住民族習慣:
民事法律:
a. 直接將原住民族習慣規範當作條文的內容。尤其有
關債權、物權以及婚姻、繼承等身份關係,各族本
有不同之習慣,應加以考量並立法制定
b. 規定某些事項依原住民族習慣,而將習慣的具體內
國家法與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的衝突
涵委諸法官個案認定。
刑事法律:某些因族群文化不同而有差異的規範,在
不違反基本人權原則之情況下,依不同族群傳統習慣
增列規定,使其仍然是不為罪或減輕其刑。
原住民族內部形成對話平台,討論如何制定規範、哪些
規範應保留等。
短期解決方案:
培養原住民族司法人員,提高司法人員多元文化及原住
民族相關知識。
採取專業法庭的方式進行審理。
刑事訴訟的特別課題
中長程解決方案:
採取參審制或陪審制。
把涉及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刑事司法案件,回歸原住民
族特殊司法體制審理。
方案一:原住民族專業法庭。
方案二:作為一般法院體系之特殊分支的原住民族法院。
原住民族司法權欠缺
方案三:作為獨立原住民族訴訟體系的原住民族法院。
方案四:作為原住民族自治權的民族司法制度。
針對原住民族特殊司法制度討論的四種可行方案,就各方案而言,方案一雖獨立性及特殊性較低,
然而由於不涉及法令修正,屬於立即可行的方案,短期內應可針對原住民族較為急迫且較具民族專業之
101 北美洲 Mohawk 族領袖 Joseph Brant 在 1786 年回答美國印地安事務委員會委員的信中曾說道,雖然原住民
族沒有監獄、沒有層次分明的華麗法庭、沒有成文法典,可是在原住民社會中正義的價值受到同等的尊重。
參見 James Tully 著,黃俊龍譯,陌生的多樣性:歧異時代的憲政主義,2001 年,126-1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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