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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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體制下之不利原住民族處境初探 17
統公布施行,可見其對原住民族相關事務、法律所知之不足。目前在台灣,許多法律已將原住民族文
化、生活慣俗、傳統、習俗、價值、祭儀等作為原住民族權利之內涵或要件,因此法官必須具備一定程
度的原住民族文化素養,才有能力成為適格的裁判者,但目前絕大多數的法官均非原住民籍,且法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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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成教育並無原住民族相關課程 ,因此法官普遍欠缺多元文化之基礎素養,無法充分理解及詮釋法律
所保障之原住民族權利內涵,反映在訴訟程序中,則是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應享有的權利,可能會被
否定,除非該法官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有相當程度之暸解,否則僅會依照法律之構成要件來裁判,而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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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價值 。
在原住民族司法人員短期內無法大量增加的情形下,培養具有多元文化素養的法官是短期內可以努
力的方向,比如法律系所及司法人員訓練開設原住民族文化及原住民族權利相關課程、辦理原住民族議
題講習或研討會、彙整出版原住民族相關書籍、譯介國外有關原住民族權利之經典著作及法院判決提供
司法人員參考,讓司法人員有基礎的認識,此外,也可彙整熟悉原住民族相關課題之人士,作為隨時接
受法院諮詢之智庫,以建立專家諮詢制度。
(四)未參考原住民族傳統司法機制
以台灣原住民族傳統司法制度來說,有些族群的長老會議(如鄒族之yubeyahnguyu 88 )以長者、德
高望重者決議方式為相當重要的核心,既然司法權依 Montesquieu 所言本是「處罰犯罪、審斷個人間爭
訟」之審判權,在台灣原住民族傳統中審判權為長老會議等傳統組織、個人所行使,其決議具有充分的
正當性基礎,並不會遭到質疑,既然現行的法官裡面很少有原住民身分者,且目前又缺乏多元文化的理
念和訓練,應酌採參審制度,尊重長老之經驗、判斷能力以及對於傳統習慣的了解。
本文所討論之參審制度是為尊重其傳統判決之制度而為之,並以其傳統習慣、組織之考慮為優先,
參審員之選擇依各族傳統而定,除參審員之思考判斷可令判決更加周延,亦可補法官對相關知識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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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此外,參審之建制如仍屬國家法院而非私設機構,即與直接司法無違 ,也更能體現人民之司法權
利。
三、刑事訴訟的特別課題
在台灣,原住民族經常因觸犯刑法而受罰,然而許多行為卻屬於原住民族長期以來的習慣,或是屬
於原住民族宗教、文化或生活所需,比如狩獵、採集、取礦、刀耕火墾、捕魚、建築、伐木、使用土地
等。實體法之不利規定固然是上述行為被視為犯罪行為的主要因素,但國家之犯罪偵察、追訴過程,也
86 多民族國家並存不同的法文化,然而自西方移植而來的法律卻未曾考慮到這樣的情形,甚至可以說是「色
盲」,解決這樣的情形需從教育入手,包括法學教育在內,應使學生具備合格的文化認知能力以及理解和批
判現存社會秩序的能力,因此至少應包括三大主題:「我們」與「他們」的概念、多元文化下的社會關係以
及關於「知識」的多元理解,參見高中,後現代法學思潮,2004 年,124-125 頁。
87 參見湯文章,同註 25。
88 鄒族之長老會議(yubeyahnguyu)最主要的功能為解決各社重大疑難,通常由長老會議決議違反社會秩序之刑
責,參見楊智偉,原住民部落規範的意義與發展,法律扶助雙月刊,第 3 期,2004 年,14-18 頁。
89 同註 12,7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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