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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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臺灣山地鄉自治到部落公法人論原住民自治行政 1
從臺灣山地鄉自治到部落公法人
論原住民自治行政
胡博硯*
目 次
壹、前 言 參、山地原住民鄉之定位
貳、臺灣地方自治沿革 肆、原住民行政區的問題
一、憲法之規範 伍、部落公法人的設置-兼給部落公人組織設
二、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置辦法草案的一點建議
三、省縣自治法 陸、結 語
四、地方制度法時期
摘 要
原住民自治的問題向來為台灣憲法與行政法當中比較不被重視的議題,絕大部分的民眾也不了解台
灣原住民被分為山地與平地的意涵為何?但是在行政實務上面來說,原住民自治行政確有一定的重要
性。臺灣長期以來有所為山地鄉的稱呼,而這樣的概念其實與我們目前的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的劃
分相關,最早日本人治理高山族的政策說起,日本人將原來受清國統治的「熟番」平埔原住民與漢人都
稱之為本島人,而原未受清朝統治的生蕃,則作為蕃人來統治,其所居的地方則是蕃地,而之後就演變
成前述的山地鄉。臺灣省政府前於民國 34 年起針對山地特殊行政狀態,建立行政體制,即劃編山地鄉
村鄰,將日本時代原有理蕃區域按照地方行政體制,根據山地地理環境及交通情形,劃編村鄰,建立鄉
公所及代表會,並委派原住民(當時稱山胞)任鄉長(後改為選舉)。民國 34 年底至 35 年成立了山地鄉公
所,全省 12 縣計分 30 個山地鄉,該鄉鄉長並由原住民擔任。不過這樣的作法其實並非真正的自治。而
最新的變革則是,原住民族基本法此前又獲修正,增訂第 2 條之 1,「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
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
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這個突破性的壯創
舉,可以一改我們對於原住民自治的態度,但是如何落實仍有待討論。
關鍵字:地方自治、原住民自治、山地鄉、山地原住民、公法人
*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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